案例详情

陈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发回重审)

  • 刑事辩护
  • (2019)晋01刑终12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聂晓东律师
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是本案取得良好效果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保障人权,让无辜者免于蒙冤,让有罪者罪当其罚,则是刑辩律师永远的使命与情怀。

案件详情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1刑终1246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古交市。2015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古交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聂晓东,北京XX律师。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晋0105刑初715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依法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刑初7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2-12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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