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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商供应链纠纷,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 涉外专长
  • (2019)最高法民申60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更生律师
这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诉讼,需要律师精细工作

案件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
法定代表人:德XX(S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
负责人:林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XX。
法定代表人:方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运XX)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申请再审称:(一)上海XX对承运货物具有称重义务。XXX与上海XX、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华虎XX)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该合同与单纯的货运代理有很大区别。XXX在向华虎XX采购、接收钢材至上海出港环节中,由上海XX对钢材的数量和重量进行验收,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检查钢材的产品质量。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上海XX安排了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接收涉案钢材,对钢材的数量和实际重量都进行了确认,XXX付款给华虎XX是在上海XX确认重量后进行的,说明上海XX有称重的义务。(二)上海XX在履行涉案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未尽到专业受托人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XXX的损失。1.XX公司接收钢材时收到重量偏轻的钢材或者是收货后钢材被调换,造成运抵目的港的钢材重量短少了72845.81千克,损失人民币287033.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上海XX错误报关导致XXX不能申请出口退税,造成出口退税损失162863.23元。华虎XX、上海XX和XXX的员工提供的涉案货物重量是一致的,有悖常理。上海XX把交易方式FOB申报成CIF。即使按CIF申报,也必须加上保费、运费调整相应价格。上海XX申报的运费、保费超过百万,二审判决仅认定其中一张报关单与事实不符,但没有认定给XXX造成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上海XX多使用了6个40GP集装箱,损失95751.5元。上海XX多用集装箱除了可以多赚取海运费之外,还有掩饰货物短缺的嫌疑。4.本案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上海XX必须证明其从接收华虎XX的钢材开始,在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失误的情况下才能免责。5.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华虎XX承诺会根据实际重量收款并开具发票;上海XX也承诺会对重量进行复核,但未尽到复核的义务。货物到达巴基斯坦后,XXX发现货物短缺后与上海XX联系,他们却说复核重量是XX公司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上海XX、华运XX共同提交意见称:(一)上海XX没有称重义务。涉案提单项下的集装箱信息、装箱单、发货清单、货物签收单已证明华虎XX的发货重量为911812.80千克,没有发生短货情况。上海XX也将上述情况按照《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发送给XXX和XX公司。XXX、XX公司、华虎XX签订了MeetingSummary,约定涉案钢管由XX公司进行检测,以XX公司的检测报告作为付款依据。XX公司负有涉案货物的称重义务。(二)XXX认为上海XX未尽专业受托人职责,存在重大过错缺乏证据证明。上海XX是按照XXX工作人员周XX的要求填写贸易方式为CIF。上海XX提交的从互联网采集的信息可以证明涉案货物用36个集装箱装是符合规程的。综上,上海XX、华运XX已经勤勉地履行了货代义务,请求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根据XXX的申请理由,本案重点审查上海XX是否有义务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上海XX在履行涉案货物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海XX作为受托人,是否应当承担XXX的相关损失,应视上海XX对于该损失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2014年9月5日,XXX、上海XX和华虎XX三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XXX作为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人上海XX安排涉案货物的订舱、拖车等服务,上海XX应按照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货运代理合同没有约定上海XX负有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的义务。X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上海XX向XXX承诺会核实货物实际重量和申报重量。但根据微信群谈论内容,上海XX仅负责根据综合工厂和码头的信息确定货物重量、签署货物清单并发送给XXX。XXX主张上海XX负有对涉案货物的称重义务,但缺乏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对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上海XX在比对涉案货物工厂送至仓库的重量信息与货物装箱运至码头后的重量信息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货物清单给XXX,上海XX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XXX主张上海XX存在错误报关的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XX委托上海XX报关时,其出具的报关委托书所载的贸易方式为CIF,上海XX申报的贸易方式也是CIF,且申报的货物品名与报关委托书记载相同,故上海XX在报关过程中并无过错。此后,XXX又主张有一张报关单上填写的运费金额与实际支出不符,给其造成了损失。XXX没有就其主张损失的存在和范围进行举证,二审判决没有认定该项损失并无不当。XXX主张上海XX多使用了6个集装箱给其造成了损失。根据上港集团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提供的集装箱信息,涉案集装箱荷载重量在27000至29000公斤左右,涉案箱重符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集装箱荷载标准,上海XX装箱配载并无不当。上海XX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核对涉案货物重量的义务以及在报关、使用集装箱等环节不存在过错,提交了涉案提单、电子邮件、报关单、集装箱信息等证据,XXX称上海XX未尽举证责任与事实不符。
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侯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X
书记员肖XX


  • 2019-11-08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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