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18刑初128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杨XX,男,200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XXXXXX
辩护人:于宸坤,广东XX律师
被告人二:李XX,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XXXXX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XX、李XX经商量策划,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百青藤账号以及电脑等物品,采取通过自己、委托他人使用IP地址转换软件进行虚假点击的方式,骗取了XX公司的广告分成费人民币1万5千余元。同年期间,公安机关在两人出租屋内将二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李XX行为已构诈骗罪,且二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均无异议。
因此你,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李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与上述量刑情节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判员 翁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