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湘0524刑初206号
自诉人廖XX,男,住隆回县XX某村某组;
委托代理人:林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陈XX,女,住隆回县XX某村某组
辩护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人郑XX,男,住隆回县XX某社区某街道7号
办案经过:自诉人廖X以被告人陈X、郑X犯重婚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案后,依法向各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2021年6月7日,被告人陈X找到本辩护人,表达委托意愿,办理委托手续,随即本律师即开展工作。
经查,陈X与郑X在陈X未与廖X离婚时,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儿陈X沫,而且陈X沫生育费用和近一年的生活费用均系廖X支付,廖X在进行亲子鉴定后发现非自己亲生,陈X将小孩带走住进郑X家,因此廖X愤然起诉,要求追究陈X和郑X的刑事责任。
在与陈X充分沟通后,陈X提出一定要离婚,于是本律师与自诉人代理人进行第一次沟通协调;在得知自诉人的底线后,本律师又找到郑X家人进行初次沟通,谈出郑X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得到郑X家人的大力支持,后又多次协调自诉人代理律师,再反馈给郑X家人,在往返四个回合后,2021年7月21日,双方终于办妥离婚手续,自诉人递交撤回自诉申请!
办案结果:陈X与廖X自愿离婚;陈X自愿赔偿非婚生女孩生活费和出生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陈X与廖X的三个婚生小孩抚养权给与廖X,由陈X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廖X放弃追究对陈X和郑X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郑XX
人民陪审员陈XX
人民陪审员匡XX
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