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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辩护减少涉案金额

  • 刑事辩护
  • (2019)皖1302刑初90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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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多次入室盗窃,律师根据案情提出2019年3月22日盗窃马某现金2800元、2019年3月26日盗窃马某某现金3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到法庭采纳,成功为被告人减少盗窃涉案金额,为其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案件详情

盗窃案辩护减少涉案金额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8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宋XX,男,2000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灵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XX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二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宋XX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时村镇冷库西侧程X家,在其家中盗取现金10元。
2019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时村镇东风XX2家,在其家中窃取现金3000元、黄金坠子一个,经鉴定,该金坠子价值人民币2862元。
2019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灵璧县外国语学校附近马X1家,在其家中盗窃现金2800元,vivo手机一部,黄金坠子一个。
2019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灵璧县外国语学校附近王X家,在其家中盗窃现金100元、戒指、项链、手表各一个,玉两块、银手镯三个。经鉴定,该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09元。
2019年3月28日,办案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XX街上将被告人陈XX、宋XX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宋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XX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陈XX、宋X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X辩称2019年3月26日盗窃的硬币180元,3月22日盗窃现金800元,没有黄金坠子。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物品应以二被告人供述确定。
被告人宋XX辩称2019年3月26日盗窃的硬币180元,3月22日盗窃现金800元,没有黄金坠子。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物品应以二被告人供述确定。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灵璧县外国语学校附近马X1家,在其家中盗窃现金800元,vivo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马X1的陈述,证明她在外国语学校对面的巷子里住了两年的时间。2019年3月22日下午她和母亲一起外出买菜,回来时发现房子门被打开,她母亲的手机放在枕头边充电被偷了,另外屋里的八百块钱和母亲包里的两千块钱也被偷了,被盗的手机是vivo玫瑰金色的,被盗的手机上面还有不到500块钱被转走了。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宋XX供述,称2019年3月20几号记不清了,他和陈XX在灵璧县广志学校对面巷子的出租房里偷过一次,偷到现金八百元和手机一部,手机是vivo玫瑰金的,手机扔了,手机微信里有400多零钱,被陈XX转走了。
2、被告人陈XX供述,称有一次在灵璧广志学校对面的巷子里,偷的是一户出租房,是直接推开的房门,他在一个包里面拿了800块钱,宋XX拿了一个手机,手机里面还有449元钱,转到他的手机里面了。
(三)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XX、宋XX指认现场位于灵璧县广志学校对面的巷子里一户人家。
二、2019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灵璧县外国语学校附近王X家,在其家中盗窃现金100元、戒指、项链、手链各一个,玉两块、银手镯三个。经鉴定,该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09元。被盗物品被被害人王X领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张X处扣押黄金转运珠共计五个,计2.31g;黄金戒指一枚3.5g;黄金吊坠一枚3.43g。从穆X处扣押银手镯二个,手表二只,手链二个。
(二)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金坠子9克价值人民币2862元、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09元。
(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明2019年3月27日晚上,她回到家发现柜子被打开了,柜子里的一个戒指,一条项链,三个银手镯、两张50的钱不见了,东西是放在二楼柜子里面的。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XX供述,称还有一次是在灵璧县城,这次是偷得两户人家,其中一户人家没有偷到东西,在另外一家楼上偷到戒指一枚,项链一条、两个玉挂件、还有两张五十的纸币、三个银手镯,一个手链。
2、被告人宋XX供述,称2019年3月24日中午12点多在灵璧城里,偷了两家,一家没有偷到东西另外一家偷了两张50块钱,一枚戒指,一个项链、两块玉,一条手链还有三个银手镯。一枚戒指、项链、手链、银手镯除了给他对象穆X的剩下的都拿去卖了。卖到灵璧人民医院附近的店里了,共计卖了2300多块钱,他分了1200元,陈XX分了1100多。
三、2019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时村镇冷库西侧程X家,在其家中盗取现金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程X的陈述,证明他家四五天前被盗。前几天他发现家的大门锁完好无损,但是院子里面的门锁被砸坏了,整个房间乱七八糟的,由于不在后院住,几乎没有丢什么东西,所以也就没有报案。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宋XX供述,称2019年3月25日中午,他和陈XX在时村街上溜达,发现“乐游网吧”对面的巷子里有一户人家不在家,一起翻墙进入院子里面,用钢管将门锁别坏进去的,在卧室的衣服里面找到十块钱。
2、被告人陈XX供述,称2019年3月23日还是24日记不住了,在时村镇“乐游网吧”对面巷子里的一户人家,他和宋XX翻墙进的院子,再用钢管将门锁撬坏进入室内,在衣柜的衣服里面偷到十块钱。
(三)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陈XX、宋XX指认现场在时村镇“乐游网吧”对面巷子里的一户人家。
四、2019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XX、宋XX通过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时村镇东风XX2家,在其家中窃取手表两只、黄金坠子一个。经鉴定,该金坠子价值人民币2862元。被盗物品已被被害人领回。
2019年3月28日,办案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XX街上将被告人陈XX、宋XX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调取并刻制的马X2家中监控视听资料。
(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张XX处扣押黄金转运珠共计五个,计2.31g;黄金戒指一枚3.5g;黄金吊坠一枚3.43g。从穆X处扣押银手镯二个,手表二只,手链二个。
(三)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金坠子9克价值人民币2862元、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09元。
(四)被害人马X2的陈述,证明2019年3月26日中午,她接孩子放学回家后发现家窗户外面的防盗窗被人破坏了,纱窗割烂,发现床头柜里的现金近3000块钱不见了,还有一个项链的坠子也不见了,她就报警了。坠子是黄金菱形的,上面带着一个钻石的,价值2000多块钱,现金是放在床头靠背柜子里面纸袋里的,硬币是放在塑料袋里面的,坠子是用卫生纸包着的。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林X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26日10点多,有两个小伙子到她家店里换零钱,说是小孩存钱罐里的,后来经过清点是180元。
2、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她在灵璧县经营上海XX。2019年3月24日,两个小伙子到店里,其中一个小伙子说要换她的貔貅,又说卖给她,出示了身份证,她用手机拍了照片,登记了信息,卖了5个转运珠,一个戒指,一个吊坠,共计卖了9克2340元。
3、证人穆X的证言,证明宋XX、陈XX给她过两块手表,两个银手镯,还有两个珍珠手链。手表一块是金色的一块是银色的,说是“浪琴”手表,手镯一个大的一个小的,都是银子的,手链是一般的珍珠手链。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XX的供述,称2019年3月26日10点左右,他和陈XX到时村街北头的冷库西侧,发现一个墙头比较矮,他和陈XX墙头进去,从厨房拿了一根钢管到主屋的东边窗户下,他把纱窗弄烂用钢管把窗户上的钢筋撬起来,陈XX从窗户先进去,他跟着进去,他在主卧抽屉里发现一个转运珠,在主卧室床头靠背柜里面发现一包硬币和两块手表。在那家共计偷了一包硬币180多块钱,两块手表,还有一个转运珠。在时村街上一家超市里把硬币换成整钱,当时老板娘没有零钱给了200现金,他又给那个老板娘20块钱零钱。转运珠是黄色的一串手链,两块手表都是浪琴手表,都是假的,他对象穆X那里有手表两个,银手镯两个,两个手串。一枚戒指、项链、手链、银手镯除了给穆X的剩下的都拿去卖了。卖到灵璧人民医院附近的店里,共计卖了2300多块钱,他分了1200元,陈XX分了1100多。
2、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25日中午,他和宋XX一起在时村街北头冷库的旁边发现一家墙较矮,宋XX先翻进去的,然后他跟着进去的,宋XX在厨房拿了一根钢管把主屋的窗户撬开,进到屋子里面翻到了一百多块钱的硬币,两块手表、三个手链。手表是宋XX给他的,手链是在他在卧室门后衣架上包里翻到的,硬币是他在床靠背柜子里翻到的。他们偷到的硬币在时村一家商店换的整钱。三次盗窃他分到1200块钱,分了一个玉观音,还有两个银手镯,宋XX分到一个银手镯,1200块钱,分的钱是卖戒指和项链得来的,戒指和项链卖到灵璧县城的一家店里的。
(七)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XX、宋XX指认现场位于时村镇时村街冷库西侧一户农宅。
(八)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XX1998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宋XX2000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马X2于2019年3月26日报案而案发。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XX、宋XX被抓获。
3、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XX2018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XX、宋XX在2019年3月22日盗窃马X1家中现金2800元、3月26日盗窃马X2现金3000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陈XX、宋XX均供述在马X1家盗窃现金800元,在马X2家中盗窃硬币180元,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陈XX、宋XX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X、宋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XX、宋XX退赔被害人程X人民币10元,退赔被害人马X2人民币180元,退赔被害人马X1人民币1249元,退赔被害人王X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2019-11-12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少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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