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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布行与吴XX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粤0604民初1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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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布行与吴XX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11261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xx布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XX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xx布行诉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11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吴XX经营的“xx制衣厂”一直以先提货后付款的形式进行布匹买卖交易。被告收货后于2019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33237元,后被告于2019年3月向原告偿还货款23237元,仍余110000元货款未清偿。经查,“xx制衣厂”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被告吴XX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用于证明被告签订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33237元的事实。

    3.微信记录(“刘xx”与“xx厂吴XX”、“刘xx”与“xx厂戚xx”,打印件5页),用于证明被告在签订欠条后通过微信向在原告处工作的刘xx还款20237元,被告丈夫戚xx还款3000元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于证明被告经营的xx制衣厂未经注册登记的事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2019年2月27日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xx布行货款壹拾叁万叁仟贰佰叁拾柒元整(¥133237)。”,落款处有“xx制衣厂吴XX”的签名。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市禅城区并不存在名称中含有“xx制衣厂”的企业。

    诉讼中,原告陈述:1.涉案欠条由被告本人出具,被告出具欠条后将所有送货单收回;2.被告经营的“xx制衣厂”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朝安XX,原告将涉案货物送至上述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被告的主体问题,涉案欠条的落款处虽注明“xx制衣厂吴XX”,但xx制衣厂并未登记成立,故被告吴XX作为该欠条的签订人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被告拖欠其货款110000元未付,被告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110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吴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xx布行支付货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9-08-01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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