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XX,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鲤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住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倩雯、吕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XX(曾用名谢XX),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鲤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住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XX、王XX,福建XX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X,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港区,汉族,大学文化,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XX,福建XX律师,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XX、谢XX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吴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吴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没收被告人林XX、谢XX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XX、谢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XX、谢XX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吴X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XX
审判员曾泽龙
审判员王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XX
书记员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