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李XX,男,1969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石湾街道办石湾茂XX。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俊,广东XX律师。 | ||
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0】Z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辩护意见 |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 ||
查明事实 |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李X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宝安区通过电话与外号“阿X”的男子(另案处理)联系,合谋一起收受他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由“阿X”在广东省化州市负责收受投注,李XX以资金入股,并按照20%的比例承担盈亏。之后,“阿X”收受多名参赌人员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约11.7万元,李XX从中获利合计人民币3660元。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宝城XX104房将李XX抓获。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家属于2020年7月2日自愿退赃3660元,现暂存于本院账户。 | ||
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自愿退赃情节。鉴于被告人新出现退赃情节,考虑到被告人与同案犯承担盈亏比例有明显不同,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 | ||
判 决 | 一、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应折抵刑期二十一日,刑罚起止日期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予以确认。罚金由已缴纳的保证金予以冲抵)。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
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