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辩护,检察院证据撤回起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X,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XX,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住徐州市贾汪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凡永,江苏XX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X诉刑诉[2018]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孙XX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7日以贾X诉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王XX、孙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XX、孙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海玲
审 判 员 王玉梅
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