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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支付报酬40万,办理失败不退还,告上法庭成功要回!

  • 合同事务
  • (2018)粤0306民初33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饶婷婷律师
被告余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光龙房产证办理费400,000元。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3389号
原告李XX,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继江,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被告余XX,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潘XX,广东XX律师。
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房产证办理费4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利息为400,00元×6%=24,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签订合同情况:2015年5月22日,原、被告签署《居间合同》,约定由被告余XX为原告李XX办理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田XX工业用地的房产证,居间费用为1,700,000元。
二、费用支付情况:2015年5月20日,原告李XX预付了被告余XX400,000元,被告余XX出具了收据。
二、关于退还预付费用的问题。
原告李XX主张签订合同后,被告余XX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启动办证程序,原告李XX至今未拿到房产证,被告余XX应当退回原告李XX预付的房产证办理费400,000元。被告余XX抗辩称为办理相关事项已花费完400,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被告余XX出具的收据载明:“余XX收到李XX先生办理房产手续费前期肆拾万元整(400,000.00),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有办理不当按原数退还,收款人余XX,2015、5、20”。被告余XX确认未能在约定的期限2016年5月22日前为原告李XX办理工业厂房的房产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委托被告余XX办理工业用地房产证并支付报酬,系委托合同纠纷。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截至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期限届满,被告余XX未能完成办理房产证事项,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被告余XX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原告李XX预付费用400,000元。鉴于原告李X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起诉之日前向被告余XX主张权利,故原告李XX请求被告余XX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房产证办理费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被告余XX承担3,613元,由原告李XX承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XX(兼)
书记员 王XX


  • 2018-04-13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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