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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安XX涉嫌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情节恶劣,罪刑严重,经依法辩护,终获无罪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7)冀0362刑初176号
刑事辩护
张烜墚律师 在线
上海靖予霖(天津)...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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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很好的运用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制度,进行了有效辩护,对于案发时间较长的案件,追诉时效往往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建议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尽而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上诉人:安X,男,汉

代理律师:张X墚律师

一句话概述:

犯罪嫌疑人安X在2013年-2014年期间,先后帮助他人多次虚开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XXX主任律师张X墚依法出庭辩护。

公安机关指控安X涉嫌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若罪名成立,安X将有可能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张X墚律师依法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最终告人安X终获无罪判决。

立案标准: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办案过程:

张X墚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会见当事人并分析案件,认为安X虽然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安X自己已经将相应的税款全部予以缴纳,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任何损失,安X不构成犯罪,且即便构成犯罪也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上述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释放了安X,撤销案件。

辩护意见:

安X虽然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安X自己已经将相应的税款全部予以缴纳,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任何损失,安X不构成犯罪,且即便构成犯罪也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上述意见,应撤案释放安X,判其无罪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建议:

本案律师很好的运用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制度,进行了有效辩护,对于案发时间较长的案件,追诉时效往往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建议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尽而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 2018-07-23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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