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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刑事辩护
  • (2020)京0101刑初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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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切记窃取别人的信息

案件详情

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1刑初6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东XX,住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和让、吴XX,北京XX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金和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XX因感情纠葛,私自在被害人朱X的私人轿车上安装定位器,并通过手机软件持续非法获取被害人朱X的行车轨迹信息,情节严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购物订单截图,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谅解书,收条,被害人朱X的陈述,证人赵X的证言,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金和让认为:被告人王XX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小,使用定位器的目的单一、实际使用的次数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法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XX并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定位器1个、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晓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丽芳
书 记 员 王XX


  • 2021-08-2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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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让,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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