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继刚,北京XX律师。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9)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辩护人作无罪辩护,2019年12月25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冯继刚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罗XX(系新院子组组长)召集田坪镇黄母冲村新XX子组村民罗X1等人,并通知向家榜组组长罗X2、风和屋组组长罗X3分别通知本组村民开会商议以堵工方式解决争议土地赔偿问题。2019年4月16日9时许,新院子组、向家榜组、风和屋组在风和屋组一村民院坝处开会,会上被告人罗XX提出参与堵工的村民为男人的发300元/人、为女人的发200元/人,会后被告人罗XX带领约50余位村民到江玉高速施工现场堵工,被告人罗XX带头阻止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次日,被告人罗XX又带领约70至80位村民到江玉高速施工现场堵工,部分村民携带镰刀、木棒等工具,田坪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罗XX仍不听劝阻,当民警准备将被告人罗XX强制带离现场时,村民罗X1为阻止民警带走被告人罗XX,用拳头殴打民警,导致参与堵工的部分村民与民警发生冲突,场面一度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堵工行为,造成江玉高速项目部16辆装卸车辆等施工机械停工两天。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罗XX在松桃县XX门口被民警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组织、带领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他人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罗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一是被害单位在被征用土地存在纠纷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动工,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违法行为在先;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堵工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三是被告人罗XX系小组组长,召集村民是其职务行为,不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村民到被害人施工现场后也未引起社会秩序混乱,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9时,被告人罗XX以江玉高速黄母冲段占用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通过电话等方式召集田坪镇黄母冲村新XX子组村民,并通知向家榜组组长罗X2、风和屋组组长罗X3分别通知本组村民开会,准备集体前往江玉高速黄母冲段项目部施工现场堵工。会上被告人罗XX提出,参与堵工的村民男的发放300元/人补偿费、女的发放200元/人补偿费。会后被告人罗XX带领约50余村民到江玉高速黄母冲段施工现场堵工,要求正在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并以语言相威胁,致使江玉高速黄母冲段施工现场全部停工。次日,被告人罗XX又带领约70至80位村民到江玉高速施工现场堵工,部分村民携带镰刀、木棒等工具,田坪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罗XX不听劝阻,当民警准备将被告人罗XX强制带离现场时,村民罗X1(另案处理)为阻止民警带走被告人罗XX,用拳头殴打民警,导致参与堵工的部分村民与民警发生冲突,场面一度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堵工行为造成江玉高速黄母冲段施工现场停工两天。案发后,被告人罗XX外逃,公安部门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罗XX在松桃县XX门口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9年1月14日,玉屏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受理本案,于同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证实:犯罪嫌疑人罗XX于2019年5月10日16时被玉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变更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7日。
(3)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证实:于2019年5月23日批准逮捕罗XX,2019年5月24日,罗XX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人员基本信息
证实:罗XX出生于1972年10月20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处警情况说明(张X)、处警经过(姚XX)
证实:2018年4月17日08时35分“江玉高速”黄母冲村恶滩段项目负责人尚X报警称有70、80人黄母冲村民在堵工。民警到达现场后,大部分村民手中拿有柴刀、镰刀、木棍,经过民警多次劝解无效,被告人罗XX在现场煽动群众,民警警告无效后决定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在传唤过程中村民与警察发生了冲突,后经增缓的警察赶到才平息。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口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黔发改交[2017]118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口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建设[2017]277号)
证实:2017年8月3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建设江口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路线止于玉屏县黄母冲枢纽互通。项目法人为贵州中交江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江口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设计。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程量清单表
证实:2019年1月11日,王X2提交贵州江玉高速公路清单编制(TJ6标)工程量清单表一张。挖土方868XXXX9108立方米,合价XXX元;挖石方XXX.3立方米,总价791XXXX6918元。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四川XX公司施工日志(6份)、16辆工程车运输记录(1份)
证实:被告人聚众堵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
(9)收据(遂宁车队拉土石方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江玉高速人员工资)
证实:被告人聚众堵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
(10)到案情况说明
证实:罗XX于2019年5月10日在松桃县蓼皋街道县XX被松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11)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被告人罗XX认罪认罚。
2、证人证言
(1)王X1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聚众堵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
(2)王X2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聚众堵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2018年4月16、17日两天村民堵工,导致该项目部16辆运输土石方的车辆不能施工、四台挖机、一台推土机、两台铲车、一台轧路机不能正常施工。
(3)周X1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聚众堵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2019年4月16、17日两天堵工,造成16台运输土石方的工程车不能施工,四台挖机、一台推土机、两台铲车、一台轧路机不能正常施工。
(4)黄X的证言
证实:黄X所在村民小组组长罗XX邀向家榜组、风火屋组的人一起去堵路,罗XX还说每家每户没去的人要罚款,男的罚300元,女的罚200元,第一天到现场堵路、堵工的大概有50多个人,没准他们机器动工,坡上有些挖掘机、拉泥巴的车子,打钻孔的机子,罗XX、罗XX、罗XX、罗X4、四妹等人就在和工地上开车的师傅说不准他们开工,要他们停工。
(5)罗X1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罗XX打电话喊罗X1到案发现场不准机械施工,派出所所长张X来到现场,张X动手抓讲话大声的罗XX时,罗X1就推了张X一下,后来很多村民去拉张X。
(6)罗X2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5日,罗XX打电话喊罗X2通知向家榜组的村民明天开会,罗X2通知了该村民组的十多个人。第二天,在罗X三家开会时,罗XX就说“去堵工的人,男的支付300元,女的支付200元”,开完会村民就到施工现场不让施工方施工,直到11时许,村民回家吃饭,吃完饭又继续去堵工,到下午罗XX说让到现场的人签字,并说让村民明天继续来。
(7)罗X3的证言
证实:罗X3系风河屋组队长,2018年4月15日、罗XX打电话让罗X3通知风河屋组村民明天开会,不准江玉高速施工。第二天三个村民组的人都到开会,会上,罗XX就说:“男男女女都要去,去的男的支付300元,女的支付200元”,这些钱就从今后得到的补偿款来支付。会后,罗XX就带头去喊工地的负责人叫他们把拖泥巴的车子停工,其余人就把正在拉泥巴的车子叫他们停工了,期间到现场的人签字,罗XX提供了纸和笔,一直到下午五点村民才回家,罗XX要求村民第二天继续来。
(8)杨X1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6日三个村民组的人都到开会,会议决定寨子上男的去堵工的就补偿300元,女的去堵工就补偿200元,补偿的由占地补偿里面来付。当天在家开会的人就去堵工了,一直堵到下午要吃夜饭的时候我们寨上的人就回家了。在4月17日早上我们寨上的人又陆续的去玉江高XX去堵工,去堵工的人有拿柴刀、镰刀、木棒。
(9)喻X的证言
证实:队长罗XX打电话喊喻X和罗X1回田坪来处理那块地的事情,如果不回来就每个人罚200块钱。2018年4月18日10时许,罗XX与警察起冲突,喻X看见警察在追罗X1,喻X跑上去抱住罗X1不让警察把罗X1抓走。
(10)胡X的证言
证实:胡X系江玉高速黄母冲段施工工地负责人。2019年4月17日早上8点30分左右,罗XX、罗X2带着村民到江玉高速黄母冲段阻止施工,来堵工的有70余人,有人拿柴刀。警察来了后,罗XX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挑衅警察,进而与警察发生冲突。村民来堵工有十次左右,开始是因为赔偿款问题、后来是施工运输问题,案发当天堵工是地面附着物赔偿问题,因为这块地有争议,一直没有处理清楚。堵工是由新院子组组长罗XX、风和屋组组长罗X3、向家榜组组长罗X2组织的。
(11)李X的证言
证实:李X于2018年3月23日左右在江玉高速拉土石方。2018年4月17日早上7时许,李X来到工地,没多久就有大约50个村民,部分村民手拿柴刀,这些村民将李X车拦停,师傅们就回家了。该路段施工期间被堵了三次,其中2018年4月16日、4月17日堵了两次。
(12)罗X4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6日,恶滩三个村民组的村民约50余人堵工,现场有人说让第二天到现场协商,4月16日晚上,罗XX通知三个村民组村民4月17日早上8点30分到罗仁水猪场集合,并通知村民带些家伙,以防发生冲突用来防身,村民到达猪场后叫施工的不要施工,后来警察来后,罗X1等人与民警发生争执,村民拿着镰刀和木棍阻止民警将罗X1带走。
(13)罗X5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6曰的天,罗XX组织向家榜、新院子、风河屋三个组的开会,并在会上讲仙鹅生蛋(地名)的被政府占了,商量喊他们工地上把工停了,罗XX讲去的男的有300元,女的有200元。2018年4月17日早上,有很多村民就到了工地上去堵工。
(14)罗X6的证言
证实:罗XX通知罗X6回家商量不准施工队施工的事情,罗XX带头喊不准拉泥巴的车子施工,警察来后,罗XX和警察讲话声音有点大,有一个民警就抓罗XX,罗XX就跑了,很多村民围住民警不准抓罗XX,不久大量警察来了就把罗X6带到派出所了。
(15)罗X7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5日,罗XX喊罗X7回家开会商量土地征收的事情。4月17日8时30分许,罗X7来到猪场处,后来警察来了,并与警察发生冲突。
(16)尚X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6日早上大约9时许,玉屏县XX新XX子、风河屋、向家榜组三个队长罗XX、罗X2、罗X3带着村民到江玉高速黄母冲路段堵工,大约有100人,尚X通过微信报警,田坪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警察要求村民派几个代表到村活动室去处理,罗XX就不听依然大吵大闹,并与警察发生了冲突。当时很多村民带镰刀去的,有的村民到现场后在坡上砍了木棒。
(17)王X2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6日有50、60人堵工,4月17日有村民堵工,村民带有镰刀和木棒,村民说不许施工,哪个施工打哪个。后民警到达现场,村民围着民警大吼,并与警察拉扯。工地被堵了七八次,三月被堵时间最长,被堵了四五天,还有就是4月16日、17日被堵了两天。
(18)杨X2的证言
证实:杨X2系在江玉高速施工工地拉土石方的,车牌是川E×××××,2018年4月17日7时许,杨X2载满一车泥巴下车时被村民拦停,不准施工。被堵工三次,4月16日、4月17日两次,还有刚来时有一次。
(19)周X2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17日7时30分许,项目部开始施工,罗XX带领村民手拿弯刀和木棒来到现场,强行要求工地工人停工,项目部领导和队长协调没有成功,后来警察来到现场,后发生冲突。4月16日下午开始堵工,有罗XX和罗X2到现场,大约有50个人,罗XX不准工人施工。
(20)罗X8的证言
证实:罗X3电话通知罗X8开会讨论征地赔偿问题,讲去的男的支付300元,女的支付200元。
(21)罗X9的证言
证实:罗X3电话通知罗X9开会讨论纠纷地情况。
(22)罗发生的证言
证实:罗X2通知罗发生开会,罗发生没有回去开会。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罗XX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恶滩组的和黄母冲组的对这块地有争议,刚好玉江高速干道要经过这里,在赔偿时就一直没有解决好,村民要求开会不准施工,开会时罗XX说每家不在场的男的扣300元,女的扣200元,并把不在场的人的名字用本子统计下来了,第二天大约堵了一个多小时,就不堵了。再过一天早上8点左右,三个队的队长就叫各自组的村民赶到施工不准施工,民警就赶到现场来了,叫村民把路让开,不要堵工,村民不肯让,罗XX在现场讲话声音很大,派出所所长抓罗XX时,村民与民警发生冲突,村民殴打民警。
4、视听资料
堵工现场视频
证实:被告人罗XX组织、带领众多村民到江玉高速黄母冲段现场堵工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论、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五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组织、带领新院子组、向家榜组、风和屋组三个组的众多村民到江玉高速黄母冲段施工现场进行堵工,致使江玉高速项目部黄母冲段工作、生产无法进行而停工两天,给江玉高速项目部造成严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系首要分子,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违法行为在先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单位实施侵权在先,被害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贵州省发改委依法批准的,施工行为合法,且土地经政府依法征用,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堵工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四川XX公司施工日志、16辆工程车运输记录、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因堵工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XX系小组组长,召集村民是其职务行为,不应认定为首要分子,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XX在本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其首要分子的认定并非基于其小组组长的身份而系基于其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所实施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玉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拟适用缓刑进行了调查评估,经调查认为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敦齐
人民陪审员 姚沅妃
人民陪审员 洪乃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