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何XX交通肇事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15刑初3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继刚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在京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辩护人冯继刚,北京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何XX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京XX老爆三饭店门前由东向西倒车时,车辆后部与行人沈X相撞,造成沈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X符合车祸伤后窒息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何XX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何XX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关于被害人家属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何XX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提交了书面辩护词,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何XX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何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XX


  • 2019-05-29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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