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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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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骏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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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2民初23853号

    原告:李X,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原告李X诉被告上海XX公司(下称“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宠物犬市场价15,000元、宠物犬饲养费5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99,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2年10月份开始饲养一只雌性宠物犬“多多”,该宠物犬是原告的朋友送给原告的,当时该宠物犬只有几个月大,该宠物犬是马XX,但原告没有宠物犬血统证书。2019年11月12日,原告发现宠物犬有异常,拉尿很多、有呕吐、食欲不佳,原告就带着宠物犬去被告处就诊。当天在被告处做了验血和生化检查,检查后被告处的付XX医生说宠物犬白细胞很高,体内有炎症,怀疑宠物犬子宫有蓄脓,付XX给宠物犬打了消炎针,共计花费1,105元,付XX让原告回家观察一下,并让原告第二天带宠物犬做B超。原告的宠物犬没有生育过,也没有做过节育手术。2019年11月13日,原告又带宠物犬去被告处,付XX给宠物犬做B超,检查结果是子宫蓄脓,需要立刻做子宫切除手术,当天原告预约了2019年11月14日下午13时的手术,共计花费240元,当时付XX口头让原告尽快手术,不然宠物犬可能有生命危险,但当天没有把风险告知书给原告。2019年11月14日,由于宠物犬前一天晚上一直不停地流脓血,原告再次带着宠物犬去被告处,付XX向原告及家属说明了手术的风险并要求原告签字确认,同时表示多多需要在被告处接受3-4天的术后护理才能出院,原告当场就签字确认并支付了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86元(含押金2,500元)。2019年11月14日下午13时手术准时进行,手术在当天下午14时左右就做好了,在当天下午14时08分被告通过微信把手术小结发给了原告,原告就到被告放置宠物的犬舍边看宠物犬,等宠物犬苏醒,原告发现宠物犬精神还可以。当天晚上19时多,原告又从家里去被告处给宠物犬送食物,宠物犬当时没有胃口吃东西,但看到宠物犬状态很好地在输液室里跑来跑去,当天晚上20时左右原告就离开了被告处,把宠物犬留在被告处输液。2019年11月15日上午9点多,原告接到了被告打来的电话,说宠物犬的状态很不好,让原告马上去被告处。原告立即打车到了被告处,发现宠物犬已经奄奄一息正在吸氧。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说,他们早上8时45分上班时发现宠物犬在笼舍内一动不动身体僵直,遂对宠物犬进行抢救。当时被告处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前一天晚上21时到第二天早上8时45分之间是没有人陪护的。当时付XX不在场,直到上午10时原告才联系到付XX,到11点付XX才出现。付XX说宠物犬可能得了菌血症,并说他以前也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原告问付XX为什么不安排晚上专人护理,付XX说专人护理要加500元钱,因为看到宠物犬状态挺好的,所以没跟原告说要专人护理,怕原告费钱。付XX给宠物犬打点滴、进行心肺复苏,经过一番尝试,还是没能挽回宠物犬的生命,宠物犬于当天下午14时被宣告死亡。当天下午15时左右,被告为了平复原告的情绪,把原告带到办公室进行赔偿协商,当时被告承认护理不到位,医生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说夜间不陪护。原告认为,原告的宠物犬是一只7岁半的中年犬,子宫蓄脓手术对于这样的犬只需要格外注意,术后三天高危期尤其需要精心的照顾和良好的护理即一级护理。原告认可宠物医疗因为技术水平的原因,术后会产生并发症导致死亡,原告也不是说被告把宠物犬治死,但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宠物诊疗机构,明知手术前心脏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却忽略了对宠物犬进行心脏检查,被告在收取了原告支付的宠物犬医疗费和护理费后,没有尽到护理义务,将宠物犬放置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12个小时,导致宠物犬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间。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对于宠物犬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已经把宠物犬医疗费7,431元退还给了原告,另外向原告支付了宠物犬丧葬费2,468元和交通费142元,但原告认为,上述费用不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2019年11月12日带宠物犬到被告处就诊,当时是被告处的医生付XX接诊的,付XX根据主诉的症状,认为宠物犬子宫蓄脓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原告给宠物犬做血液生化和B超检查,原告当时认为费用太高并质疑是否有必要做这么多检查。根据原告的意见,付XX调整方案,当天做血液生化检查,到第二天视情况再做B超检查,原告对此表示认可。2019年11月12日当天给宠物犬打了消炎针和止泻针。2019年11月13日,因宠物犬没有好转,原告带宠物犬来被告处复诊,医生给宠物犬做了超声检查,确诊子宫蓄脓,医生建议尽快手术,与原告商量后,预约第二天对宠物犬进行手术。在手术前,被告同原告进行了术前主人谈话,告知原告手术有哪些风险,当时还签了住院协议。2019年11月14日中午12时多对宠物犬进行手术,手术正常。做好手术后,给宠物犬输液。当天晚上原告带食物过来看宠物犬,被告的护理人员跟原告说,被告处晚上21时下班后是没有人值班的,如果需专人陪护要另外收费每晚500元,但原告没有提出要购买专人陪护服务。所以当天晚上被告处确实没人陪护原告的宠物犬。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45分左右,被告发现宠物犬有抽搐现象,当时被告处的医生王XX对宠物犬进行了抢救,经王医生抢救后宠物犬的情况明显好转。当天付XX是上晚班的,即从中午12时开始到晚上21时。经联系,付XX来了之后对宠物犬进行密切观察,中午时宠物犬状态又变差了。付XX对宠物犬实施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包括心肺复苏、吸氧、注射肾上腺素,但宠物犬抢救无效,到下午14时左右宣告宠物犬死亡。被告认为,宠物犬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带宠物犬到被告处主诉没有说心脏有任何问题,医生按常规给宠物犬心脏听诊,没有发现异常,没有提示需要做进一步的心脏彩超检查。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犬的死亡系因心脏问题引起的。被告已在术前告知原告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术后并发症严重可导致死亡,原告明知该风险仍签字手术。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出宠物犬需要夜间专人陪护的请求。宠物犬的死亡是因并发症引起的,与夜间陪不陪护没有关系。被告未向原告收取夜间的专人陪护费用。被告处的护理等级总共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一级护理就是喂食、清理宠物大小便、保障笼舍的卫生,而且这个护理仅仅是日间护理。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护理费是最基础的护理即一级护理,不包括夜间的专人护理。被告已经尽到了护理义务。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曾在2019年4月6日向被告来电询问宠物犬节育手术的问题,原告明知节育手术很重要,但原告宠物犬的节育手术也没有去做,说明原告不是很关心自己的宠物犬。如果原告及时带宠物犬做节育手术,或许不会发生子宫蓄脓,原告将所有的责任往被告身上推,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饲养宠物犬时的过错。原告的宠物犬是串串狗,不是马XX,不是纯种的狗。原告主张的宠物犬市场价、宠物犬饲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没有依据。被告确实已经把宠物犬医疗费7,431元退还给了原告,另外向原告支付了宠物犬丧葬费2,468元和交通费142元,但被告支付这些费用给原告,不代表被告负有责任,被告当时只是希望息事宁人才支付这些钱给原告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营业期限为2017年3月14日至2047年3月14日,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动物诊疗、宠物美容、宠物寄养、宠物用品的销售,从事宠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2019年11月12日,原告带宠物犬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处的医生付XX接诊,当日关于宠物犬的病历记载:“宠物姓名:多多(母),种类:犬,品种:家犬,年龄:7岁6月,称重:6.7㎏,主人姓名:李X。主诉记录:精神食欲都不好,在家里老是会拉稀,今天有呕吐一次,白色的粘液,胃口也不好,主诉没有做过内驱虫,询问主人未见外阴有分泌物。临床检查:该犬精神尚可,较为激动,眼睛黏膜尚可,口腔牙结石,触诊腹部有疼痛感。检验分析:血常规白细胞和单核以及淋巴细胞较高,中性粒细胞较低。病情诊断:较高炎性感染。处理治疗:先给予打针消炎、止泻治疗,明天过来复诊。医嘱:回家之后密切的观察,明天来复诊,告知主人如果明天不好,明天超声检查。”

    2019年11月13日,原告又带宠物犬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处的医生付XX接诊,当日关于该宠物犬的病历记载:“主诉记录:该犬昨天打完针之后未见明显的好转,夜里发现外阴有流脓性分泌物。临床检查:该犬精神一般,外阴有少量分泌物,进行超声的检查。检查分析:超声显示该犬子宫蓄脓,最宽处达3㎝。病情诊断:子宫蓄脓。处理治疗:预约明天手术。医嘱:告知主人子宫化脓,易产生败血症、菌血症,有生命危险的风险,需要尽快手术。”

    2019年11月14日,原告再次带宠物犬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处的医生付XX接诊,当日关于该宠物犬的病历记载:“主诉记录:我家宝贝阴部流了好多血,一晚上换了几次卫生巾了,红色的,今天来手术。临床检查:该犬精神一般,外阴分泌物(淡红色粘稠)较多,乳腺可摸到肿块(花生样大小)。病情诊断:子宫化脓和疑似乳腺肿瘤(由于该肿块目前较小,可以先不进行手术处理,如果以后有变大的趋势,再进行手术)。处理治疗:多多子宫化脓手术小结:多多于下午12点30进入手术室准备,麻醉稳定、心率及血压在正常的范围内,手术常规通路打开,分离皮下组织,腹中线切开,可见双侧子宫增粗增大,内部充满积液(脓性分泌物),分别结扎卵巢和脂肪血管,摘除子宫和卵巢,观察5分钟未见明显的出血,正常闭合腹腔,麻醉苏醒过程平稳未见明显的异常。”当日,原告并签署了《术前同主人谈话记录单》、《麻醉/镇静医疗程序授权书》和《住院协议》。手术后当晚宠物犬留在被告处,当晚21时后至次日上午8点45分之间,该宠物犬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45分许,被告处工作人员发现该宠物犬有抽搐情况,遂对该宠物犬进行救治,后该宠物犬经救治无效于当日下午14时许死亡。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将原告所支出的宠物犬医疗费7,431元退还给原告,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宠物犬丧葬费2,468元和交通费142元。

    以上事实,由XX公司的病历、化验单、超声报告、术前同主人谈话记录单、麻醉/镇静医疗程序授权书、住院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而宠物应视为财产,归宠物主人所有,故宠物医疗纠纷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虽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但考虑到被告作为专业的宠物诊疗经营者,其对于宠物术后是否需要陪护及陪护程度更加了解,因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宠物犬术后夜间陪护事宜尽到向原告的充分告知义务,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宠物犬市场价,当事人对于宠物犬品种存在争议,且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足以证明,结合宠物犬年龄等,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宠物犬饲养费,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与宠物犬相处数年,已视其为家庭成员之一,现该宠物犬的死亡,给原告带来精神伤害,本院酌定予以处理。综上,结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7.50元,由原告李X负担1,077.50元,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XX

    书记员 谢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2020-09-11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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