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抢劫野的,并在抢劫完后杀害了野的司机。这种情况下,抢劫和故意杀人两罪并罚,被告人及其家属期望能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此重大的罪名,如此严重的后果,被告人还能保住性命吗?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X、王X系多年朋友,2016年7月初,因经济拮据共谋抢劫,由王X出资网购一根电警棍用于作案。同年7月19日11时许,郑X携带电警棍、王X携带封口胶、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成都市一郊县XX附近骗乘被害人罗X回驾驶的野的。当车辆行驶至一偏僻道路处,王X以找路为由,待罗X停住汽车后,郑X携带电警棍击打,王X持水果刀威胁,二人将罗X控制,用封口胶反捆罗X双手并封住其头面部。随后二人将罗X带至一废弃房屋内,劫取其现金300余元、手机等财物。之后,二被告人为灭口,不顾罗X的哀求,采用扼颈等方式将罗X杀害。随后,二人将罗X尸体抬上汽车并驾车逃窜,途中抛尸于灌木丛中。后二人又弃车逃跑。
一周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主动坦白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杀害罗X的事实,王X带领警察找到了罗X的尸体。经鉴定,罗X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被抢汽车价值人民币17900元。
案件办理:
肖建华律师经过了比较激烈的心理斗争后接受了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担任王X辩护人。王X及其家属期望能尽量为王X保住性命,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抢劫和故意杀人都是《刑法》里很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罪名,法律对此两种罪名是严厉打击的。接受委托后,肖律师感觉压力山大,一方面非常痛心这样的惨剧发生,为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深感遗憾和惋惜;而另一方面,事情已经发生,王X也是一条生命,王X及其家属微弱的希望都寄托在肖律师身上。而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肖律师会见了王X十多次,了解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详细情况。据王X陈述,策划和实施犯罪,主导应当是郑X,王X在其中只是辅助作用。其次,肖律师在沟通中发现王X并不是穷凶恶极之人,其性格内向,离异有一小孩,在原生家庭中缺失关爱,有些好逸恶劳,经济拮据,对社会有点不满。如果不是有郑X的推动,不至于走向犯罪道路。事后,王X深感罪孽深重,一度求死悔罪。第三,肖律师反复查阅了案卷资料,从王X和郑X的笔录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王X对自己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而郑X却一味地推卸责任给王X,闪烁其词。且王X在案发时有犯罪中止的表现。第四,肖律师指导王X家属,在其户籍所在地出具了王X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第五,虽然王X的父母已七十多岁,体弱多病,经济状况也不好,但经过肖律师协调后,王X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10多万元,被害人家属虽未能出具谅解书,但也可体现王X家属的诚意和歉意。
肖律师在庭审时综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词:1、被告人王X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2、王X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3、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有中止犯罪的表现;4、对故意杀人罪构成自首,且故意杀人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因素;5、王X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因此依法应给予王X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能适用死刑。
庭审后,根据庭审的焦点和疑点,肖律师又向法院提交补充书面辩护意见,并当面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换意见。
成都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基本采信了肖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王X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郑X的判决也是死缓,但限制郑X减刑。)
小结: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在罪名无异议的情况下,量刑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这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性命是否能保住。虽然被告人的确犯下了罪恶,伤害了无辜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但法律赋予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利,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体系制度完善和法治文明的重要环节。有罪当罚,罪刑相当。本案中,正是由于辩护律师对案件不辞劳苦的付出,抗住巨大的心理压力,从多方面协调做了大量的工作,以过硬的专业素质和精准的辩护,为被告人减轻了处罚,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
虽然本案中并无一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无论如何,珍惜自己的人生,爱惜他人的生命,这应当是每一个人应当遵守的原则。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需知恶终有恶报的,千万不要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