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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获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4)高新刑初字第282号
刑事辩护
肖建华律师 在线
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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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对于某些有争议或容易混淆不清的案件,罪名的确定是案件辩护思路的关键和前提。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而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敬业态度、经验的丰富,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对委托人产生很大的直接的影响。本案中,正是由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用心、细心,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以专业的分析判断和精准的辩护,为委托人减轻了处罚,并取得了判处缓刑的圆满结果,使委托人不用在监狱里执行刑罚,深得委托人及其家属的好评。

案件详情

    双方数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数十人产生冲突并互相殴打,致双方人员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涉嫌人员共计八人。其中一被告人张X委托肖建华律师全程介入,提供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仅获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孔X、李X等受邀来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XX某歌城某包间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在该包间外,被告人孔X与李X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其他人劝阻。10月25日1时许,孔X邀约被告人吴X等数人来到歌城,李X也邀约被告人张X等数人来到歌城。双方人员在歌城XX对峙过程中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在该过程中,双方使用或抢夺钢管、刀具,持械打斗,最终致六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案件办理:

    肖律师接受被告人张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首先,肖律师对张X涉嫌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特征,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罚。本案虽然有一人重伤,但现场混乱,无法确认重伤者是谁伤害所造成的,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张X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其次,肖律师多方参与组织协调工作,使双方斗殴人员互相达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第三,肖律师指导张X,在其户籍所在地出具了张X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第四,肖律师综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X是初犯,系受人邀约参加斗殴,其加入时已近混战尾声,参与程度不高,系从犯;2、张X认罪悔罪,其家庭生活困难,是家庭主要支柱;3、案件中均为刀伤,并没有证据证明张X有持刀;4、张X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因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采信了肖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认定张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X得以继续在社会上参加工作,并照顾家庭。而孔X和李X则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小结: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对于某些有争议或容易混淆不清的案件,罪名的确定是案件辩护思路的关键和前提。此罪与彼X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而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敬业态度、经验的丰富,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对委托人产生很大的直接的影响。本案中,正是由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用心、细心,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以专业的分析判断和精准的辩护,为委托人减轻了处罚,并取得了判处缓刑的圆满结果,使委托人不用在监狱里执行刑罚,深得委托人及其家属的好评。


  • 2014-10-14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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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律师,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七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维权专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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