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刑初57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平原县,现住成都市双流区。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辩护人肖建华,四川XX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及其辩护人肖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魏X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XX“皇三爷”火锅店一楼候餐厅内,趁被害人蒋X转身与同事聊天,将其放在桌上的1部黑色iphonex手机盗走。次日12时许,被告人魏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将被盗手机带至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棠湖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盗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8084元。
另查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蒋X,被害人蒋X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魏X的供述,被害人蒋X的陈述,证人杨X1、魏X、肖X、杨X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价鉴[2018]059号关于对涉案iphonex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魏X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X当庭认罪、主动退赃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魏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郑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