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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律师为委托人追回数百万元的货款并其争取到数十万元利息款。

  • 债权债务
  • (2021)苏0113民初8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雪薇律师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律师积极为委托人提供充分证据,成功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对借款及利息予以全部支持,保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13民初831号
原告:夏XX,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薇,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江苏XX律师。
被告:伏X,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夏XX与被告伏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9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79400元、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姻亲关系。被告自2018年起为投资经营目的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pos机刷卡及委托他人代付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了其中部分款项。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尚欠原告185000元,并承诺分期于每个月25号前至少还款2000元,剩余欠款以6%计入利息,该约定即日生效。之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还款5600元,截止原告起诉被告尚欠1794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伏X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夏XX与被告伏X原系姻亲关系。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5月15日,伏X多次向夏XX借款,夏XX通过委托他人代付、支付宝、微信、pos机刷卡的方式向伏X交付款项合计229999元。2019年12月10日,伏X向夏X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还欠夏XX185000元,承诺分期还款,于每个月25号前至少还款2000元,剩余欠款以6%计入利息,即日生效。此后,伏X仅向夏XX还款5600元,余款一直未还,夏XX催要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欠条、支付宝付款记录、微信支付记录、信用卡账单、委托付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作举证抗辩,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伏X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夏XX借款185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因其未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夏XX有权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并清算债务,夏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伏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作举证抗辩,系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夏XX借款本金179400元及利息(以17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被告伏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虞爱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鲁XX
书 记 员 马XX


  • 2021-02-05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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