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获取不起诉决定书

  • 刑事辩护
  • 穗海检刑不诉(2021)2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晓凡律师
查阅了全部卷宗后,及时提交了律师意见,为客户做无罪辩护。同时,向省工信厅了解了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补充提交了律师意见,请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详情

    2020年初,疫情爆发,全国口罩供应难以为继。东莞某公司于2020年2月初找到客户,委托其公司生产口罩。客户公司是服装企业,不具备生产口罩的条件和设备。东莞某公司称目前是一级响应期间,只要能够提供缝纫设备即可,原料及裁剪均由东莞XX负责,客户只负责把口罩车成成品形状即可。因客户没有车间,故委托甲公司进行缝纫工作。客户公司及其甲公司均取得复工复产资格,但是批准生产的是防护服配件,不是口罩。

    生产进行了十多天,甲公司的生产地被查,查后口罩成品、半成品一批。其中儿童口罩包装上备注是医用口罩。

    经鉴定,查获的口罩是不合格产品。

    客户、甲公司、东莞XX业务人员被抓获到案。

    办案经过:公安阶段介入后,及时会见了客户,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到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结合二高三部发布的涉疫情案件的办案指引,欲为客户做无罪辩护。因侦查阶段看不到案卷,遂考虑先争取取保候审。4月初,客户被取保候审。

    原以为取保候审解除后,客户可以恢复自由。不曾想,解除去报后,又变更为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查阅了全部卷宗后,及时提交了律师意见,为客户做无罪辩护。同时,向省工信厅了解了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补充提交了律师意见,请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 2021-08-24
  • 被上诉人
  • 不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