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认定对方主张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过高?
原告:桂林市XX公司
被告:桂林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纯,XXX律师
案情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案号为(2020)桂0323民初2129号,由审判员王XX毒人审判。原告诉称被告将桂林XX小区工程施工项目交由原告负责,施工完成后欠付工程款XXX.60元,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10XXXX9883.58元及违约金、利息等。被告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本律师答辩称: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计算期限不认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不认可。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主张违约金及利息数额过高,法院予以调整,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2月20日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就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员:王XX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