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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向承包人索赔超付款和质保金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丽丽律师
该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案件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多笔款项出现超付,且在起诉时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通过起诉成功帮助当事人索回超付款项和已付的质保金。

案件详情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5民初2731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岳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喜,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罗XX,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罗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喜、杨XX,被告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XX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472005.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蓝光·西安长岛国际社区一标段工程水电分部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该工程的劳务施工事项发包给被告,该合同对双方的承包范围、方式、单价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2020年5月26日,原、被告就该合同内容进行结算,确认金额为XXX.41元,形成《工程人工费结算单》一份。原告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陆续向被告支付过合同款项,现原告已实际付款达XXX元,双方结算单金额为XXX.41元,原告实际多支付472005.59元。就原告超额支付部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无奈案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保修金,诉讼标的为722399元。

    被告罗XX辩称,原告支付XXX元的事实其认可,但是,其除合同之外的工程量应该没有结算,应该支付的工程款远超XXX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8年6月5日《蓝光·西安长岛国际社区一标段工程水电分部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证明被告承包工程,保修金为5%,保修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十五日内支付。2、工程人工费结算单,证明双方签字有效的结算单,应支付被告的人工费是XXX.41元。3、支付电子回单若干,证明已支付被告人工费XXX元。被告对上述证据均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罗XX提交的证据有:若干份原告与其在合同之外的未结算的费用统计表。原告认可被告尚有未结算的人工费,主张被告应及时结算,被告没有结算,过错在被告,被告可另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蓝光·西安长岛国际社区一标段工程水电分部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被告施工。双方在2020年5月26日进行结算,原告认可应支付被告XXX.41元,其中包括保修金。而在春节前原告实际支付被告人工费XXX元。原告认为按双方结算已超出,请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费及保修金。案诉本院。被告主张原告增加工程没有结算,实际原告未支付完工程费。在庭审中,原告认可双方存在合同之外的工程没有结算,被告不积极结算,认为被告可之后进行结算,但诉讼请求不变,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主张其实际的人工费原告还没有结算清,其结算远超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经双方确认的,按合同的约定,存在实际超额支付,增加的工程人工费双方应及时结算,被告抗辩没有经双方结算的确认,本院不予支持。有争议可另案主张。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蓝光·西安长岛国际社区一标段工程水电分部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双方结算的结果双方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支付没有扣除保修金,应计算在超出支付范围,主张超出支付,请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增加工程人工费没有结算,应与原告及时结算,存有争议,可另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XX公司722399元(其中包括250399元保修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1024元,减半收取计5512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XX


  • 2020-11-02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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