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事调解书
(2019)沪0115民初99528号
【案情简介】
原告彭X自2018年4月开始向被告上海××餐饮管理公司供应蔬菜、肉蛋等货物,其中部分货物供应至被告在浦东新区唐XX的经营地点“××国际会所”,至2018年8月为止,供应货物金额总计96256.1元。截止起诉前,被告已实际支付货款10500元,尚欠货款85756.1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办案经过】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股东进行变更,原股东与现股东已签订协议,约定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如发生争议,现股东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故被告餐饮公司不同意支付货款。
原告代理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被告的答辩进行辩驳并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股东之间的协议内容仅对该股东有约束,对第三人没有约束作用。综上,被告餐饮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蔬菜店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1,000元;2、若被告上海XX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蔬菜店有权按照货款85,756元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在日常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如货主供货后,采购方拖欠货款拒不偿还,当事人应及时搜集、固定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法院起诉,以达到有效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