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2021)津01民终4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景珊珊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民终4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谢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上海XX律师。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
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谢XX、一审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房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1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被上诉人原战备楼拆迁,被上诉人获得拆迁款,因被上诉人在此之前办理了公租房,无法购买平价房,就将拆迁款交由上诉人保管。2016年年初,上诉人提出,将涉案房屋出让给被上诉人,拆迁款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开始同意。在要办理过户手续时,被上诉人反悔。因为用拆迁款和拆迁指标,可以获得大面积的私产房屋。后来,被上诉人及其子谢XX的要求,上诉人将拆迁款进行理财。上诉人认为,2016年初,虽然双方短暂达成过房屋买卖的意向,但因为被上诉人反悔,最终买卖没有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家庭之间的矛盾,不是房屋买卖纠纷。
被上诉人谢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房XX述称,同意法院判决结果,并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置换。
谢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XX协助配合谢XX办理天津市南开区××道××号楼××房屋的承租权变更置换手续,将承租人变更为谢XX;2.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由谢XX承担,由谢XX直接给付谢XX。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XX与谢XX系兄弟关系。谢XX原系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楼××号楼××房屋的承租人。谢XX系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道××号楼××房屋的承租人,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房XX系该房屋的管理单位。
谢XX原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楼××号楼××房屋,18年前搬入谢XX承租的天津市南开区××道××号楼××房屋内,其向相关部门交纳了租金、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2015年12月17日,谢XX承租的南开区××楼××号楼××门xxx房屋被征收,其与相关拆迁单位签订了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款为719807元。同年12月25日,案外人天津市XX公司将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719807元存入谢XX名下尾号为xxxx的工商银行存折内,该银行存折由谢XX保管。2016年1月3日,谢XX从该银行存折内取款10000元,2月15日谢XX之妻孙XX从该银行存折内取款619806元。2016年4月26日,案外人天津市XX公司将拆迁安置补偿款20000元存入谢XX名下尾号为xxxx的工商银行存折内。同年6月6日,谢XX将该款项从该银行存折内取出。现该银行存折仍在谢XX处。
2014年11月26日,谢XX获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于2016年搬入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号楼××的公租房内。
2016年2月2日,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出具(2016)津南开证字第1159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公证事项为《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协议人为谢XX、孙XX、谢XX,内容为全体人员同意由谢XX向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置换公司申请办理置换、代理转让或者回购坐落于南开区xxxx幢x单元x04-x06公有住房手续……。
2020年9月10日,谢XX与谢XX通电话,该录音显示:1.谢XX:你这一过户,回来。谢XX:不是,我先把户过了啊。谢XX:你过户你房子没了。谢XX:xxx的房子什么时间过户啊。谢XX:你过户,你公租房没了。谢XX:我公租房我不要了。谢XX:你不要你给我啊,你为嘛不要了呢,你不要我要啊。你拿我战备楼的房子你办的公租房啊,怎么不要呢,干嘛不要啊这么好的房子。我自己办公租房我得用我的房子啊。谢XX:不咱两,咱两不对换了吗。谢XX:对啊,对换,哪个是我房子我请问。谢XX:现在我住的房是你的,这不战备楼那个房子不是我的么,咱两不对换了吗。谢XX:对啊,对换,你怎么拿我的房子去办公租房呢。谢XX:因为你拿钱了么。谢XX:我拿钱那是因为是我的房子啊,那是我的房你去办公租房。谢XX:过去战备楼的房子是我的,战备楼的房子是我的,那拆迁费为嘛你要着呢。谢XX:那战备楼的房子是我的,你为嘛拿我的房子办公租房去呢,怎么都是你的理呢,两间房等于都是你的,既然是我的,咱两私下里已经协议了,那就是我的,你要不承认是我的,那你现在住的这个房子也是我的。2.谢XX:我想把这个6楼咱们过户了。不是,你现在跟我过户不过户吧。谢XX:我跟你过户啊。谢XX:过户,那你多前过来过户来。谢XX:跟你过户你办那个公租房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拿战备楼那个房子办的,我问你啊,你战备楼是不是给我了。谢XX:啊,是给你了,可是你的房子也给我了啊。谢XX:对啊,给你了,你既然给我了,你为什么拿我的房子去办公租房呢,你为啥不告诉我一声呢。谢XX:因为没过户,为嘛。谢XX:你占着我的房子,你听我说,你不现在说没给你过户。谢XX:为嘛你当时不过户呢。谢XX:那要那样的话我不跟你换了,你给我出去啊。谢XX:当初咱们换房的时候就应该,那阵就应该过户,你为嘛不过呢。谢XX:你为嘛不过呢,我跟你说,我去那个公证处,我干嘛去呢?我叫你过户。你为嘛不过。你就是为了弄我的公租房你知道吗。谢XX:你没跟我过户啊。谢XX:你现在公租房保不住呢。你跟我过户。谢XX:你当时没问我过户啊。你要当时问我过户。我还不过吗。你当时没问我啊。谢XX:那你去公证处干嘛去了。你为嘛不过户。谢XX:那问你啊,我想过户,你不过户。谢XX:我叫你过户,你答应我的3年你知道吗。谢XX:我怎么不过啊……。
一审诉讼中,谢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20)津0104民初10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谢XX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道××号楼××公产房的承租权变更登记及变更为私产的手续,期限三年。谢XX交纳保全费5000元。另外,谢XX承诺过户或置换涉及的费用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XX与谢XX双方是否对案涉天津市南开区××道××号楼××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谢XX与谢XX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根据谢XX提交的录音可以显示,双方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房屋互换、办理过户,以及谢XX同意过户等事实,且谢XX对于该录音中显示的过户、办理公证等词语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认定,谢XX获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时间早于南开区××楼××号楼××门xxx房屋被征收的时间,此与战备楼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之间并没有任何关联。如果双方就案涉房屋不存在买卖关系,战备楼房屋还属于谢XX,则谢XX势必会自行保管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也不会将银行存折放于谢XX处,但事实是,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由谢XX从银行存折内取出,存放在他处,故谢XX主张该拆迁安置补偿款存放在其处是谢XX为了办理公租房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合谢XX提供的相关证据与查明的事实,谢XX主张与谢XX达成案涉房屋买卖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应认定谢XX与谢XX就案涉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现谢XX要求谢XX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将承租人变更为谢XX,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谢XX自愿承担相关税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谢XX协助谢XX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道××号楼××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手续,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至谢XX名下。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谢XX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谢X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谢XX。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市南开区××道××号楼××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应变更至谢XX名下。第一,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谢XX将其承租的战备楼公产房屋的拆迁款719807元存折存放于谢XX处,并由谢XX取出存入谢XX配偶处;2016年谢XX取得的2万元安置补偿款亦存入谢XX名下。第二,2016年3月2日,谢XX就其有权办理xxx公产房屋使用权置换、或者代理转让协议书办理了公证,经询问,谢XX陈述办理公证系因为打算与谢XX互相置换各自承租的公产房屋,但因谢XX没有给付差价所以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第三,谢XX与谢XX2020年9月10日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谢XX与谢XX就涉案房屋进行互换、办理过户以及同意过户等达成了口头协议,而谢XX对于办理过户、进行公证等内容未作出合理解释;第四,谢XX主张谢XX将拆迁款存放在谢XX处主要是为了办理公租房,而实际上谢XX取得公租房资格的时间早于取得战备楼拆迁款的时间,谢XX的该项主张不符合常理。根据谢XX提供的证据与查明的事实,谢XX与谢XX以各自承租的公产房屋互相置换具有高度盖然性,因谢XX已将战备楼的拆迁款给付谢XX,谢XX应将其承租的xxx公产房屋变更至谢XX名下。谢XX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谢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刘翠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 2021-04-08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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