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彭XX,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某镇某村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男孩吕某诘,2014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但是双方协议离婚后,小孩却一直随原告在贵州读书和生活,双方现都已再婚,被告一直没有带小孩在湖南生活过,现小孩已经都贵州初中,本人希望继续与原告生活,在贵州读书甚至参加高考,不想回湖南,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把小孩户口迁移到贵州。
律师点评:变更抚养权,首先是孩子本人的意见,如果孩子已经满八周岁,那就是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决定变更;如果没有满8周岁,那就看双方实际情况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况是必须变更的: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二是带养孩子的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行为;三是孩子本人已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
本案律师意见: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再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本案中小孩2007年8月出生,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且孩子本人表示,愿随女方即原告共同生活,而且本案原告又出具了个人单位证明,其月薪4500元;其婚后有房有车,原告具有抚养小孩的能力,能够满足小孩读书生活的要求。
本案结果:一原被告婚生小孩吕某诘变更为由原告彭XX抚养;
二被告吕XX自2021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6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该600元由被告在每月25号支付至小孩的微信号;
三2021年9月1日后,小孩因教育、医疗发生的费用,原被告凭实际票据各承担一半;
四被告享有小孩探视权,原告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双方另行商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进军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