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中,二手车行隐瞒事故车辆的事实,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1)黑06民终868号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二手车行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XX
委托代理人:徐宁
二、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任XX以99000元的价格在上诉人二手车行处购买一辆二手奥迪A6L轿车,买回后发现该车使用过程中烧机油,经与上诉人二手车行协商,上诉人二手车行同意给被上诉人任XX换车。2020年7月29日,被上诉人任XX换购一台奥迪A6L轿车,价款148000元。被上诉人任XX不久之后发现该车为事故车,多次与上诉人二手车行协商,二手车行均不理睬。因二手车行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148000元,及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款444000元。
三、案件结果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二手车行是否履行了质量瑕疵告知义务及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二手车行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信息咨询、为交通事务提供代理服务、汽车租赁、零售、汽车配件等,其作为专营二手车的车行,对获取二手车质量及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信息比普通消费者更为专业,因此,上诉人二手车行应知案涉车辆系事故车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故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是卖方的法定义务,虽然双方约定买方对车况认可,但上诉人二手车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涉案车辆的重要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等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因此,上诉人二手车行隐瞒车辆存在质量瑕疵的真相,使被上诉人任XX陷于错误判断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因此,上诉人二手车行构成欺诈,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因为一审没有完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只是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车款,但并未支持3倍赔偿,不过却判令二手车行赔偿5万元的损失。一审作出后,任XX因为无力承担上诉费,没有坚持上诉,但从二审法官的论理中完全可以看出其是支持3倍赔偿的。这个案子有些遗憾,不过也超出了客户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