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巧妙诉讼为客户挽回损失

  • 房产纠纷
  • (2020)沪0110民初190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容滨律师
准确适用法律,细致提供服务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叶X和叶B系姐弟关系,被告张X系叶X、叶B的弟弟案外人叶C的妻子,案外人叶X为张X和叶C的女儿。上海市某区房屋系公房(涉案房屋),房屋内有叶X、叶B、张X、叶C、叶X五个在册户口。被告某物业公司为该公房的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单位。涉案房屋原承租人为叶X、叶B、叶C三人的母亲郝X,1990年4月20日,郝X报死亡。此后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20年6月,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原告叶B无意中发现房屋承租人已经变更至弟妻张X名下,随即至物业公司查询变更记录,发现2008年1月,张X向物业公司申请将租赁户名变更至张X名下。此后,叶B要求张X将涉案房屋承租人恢复原状,张X拒绝恢复。原告随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本案的难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通过调查显示变更承租人的时间在2008年,距离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10年,根据维持现状原则,法院极有可能按现状处理,诉讼风险较大。另一个方面是变更的手续基本完毕,从物业公司调取的变更档案中不仅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还有他们的盖章。即便通过笔迹鉴定证明签名是伪造的,也难以证明盖章是伪造的。本律师通过细致接触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了解到部分家庭成员在两年前就对张X变更承租人的事实有所了解,并向张X提出过异议。为了补强证据,本律师在诉讼中要求该家庭成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得知张X变更承租人后原告一直向其提出异议,从未追认其变更行为。庭审中,张X主张变更承租人系征得原告同意由张X代原告签字盖章办理手续,并提出十几年来涉案房屋的房租均由张X支付,足以证明原告知道承租人已经变更为张X。本律师指出,并无证据证明张X代原告签字系征得原告授权同意,且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已能证明在得知张X变更承租人后原告一直提出异议,并未对该行为进行追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张X和上海某物业公司建立的上海市某区房屋租赁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的,可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新的承租人。张X提交的要求变更张X为新的承租人的《申请》及《公房更改户名报告》中“同住人”一栏叶X、叶B的签名系其代签,没有证据证明张X系经叶X、叶B的授权或被事后追认,故张X申请更改承租人的《申请》及《公房更改户名报告》无效,物业公司基于无效的《申请》及《公房更改户名报告》作出的确定张X为承租人的行为亦无效。

以上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内容为准。


  • 2021-01-20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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