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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涉嫌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皖1004刑初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歆律师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少刑的结果

案件详情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4刑初3号
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歙县。曾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方歆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一部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至6月初,被告人徐XX多次盗窃挂车配件,价值共计59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歙县循环XX门口附近路边的皖J×××××红色挂车上的2根立柱偷走,变卖至徽州区循环XX黄山市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38元。
2.2020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兴业XX路边的皖J×××××车上的3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70余元。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新徽XX路边的皖J×××××车上的5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100余元。
4.2020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瑞丰垃圾中XX附近路边的皖J×××××车上的4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50余元。
5.2020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瑞丰垃圾中XX附近路边的皖J×××××车上的3片栅栏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50余元。
6.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循环XX的皖J×××××车上的6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200余元。
7.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XX经过徽州区瑞丰垃圾中XX附近时,再次将皖J×××××车上的4片栅栏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70余元。
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挂车配件价值共计5955元。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XX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XX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徐XX具有坦白情节;2.徐XX自愿认罪认罚;3.徐XX虽是累犯,但再次犯罪间隔四余年,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较少;4.徐XX本人是残疾人员,且家中经济条件差,为生活所迫实施盗窃。综上建议对徐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初,被告人徐XX多次盗窃挂车配件,价格共计59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歙县循环XX门口附近路边的皖J×××××红色挂车上的2根立柱偷走,变卖至徽州区循环XX黄山市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38元。
2.2020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兴业XX路边的皖J×××××车上的3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70余元。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新徽XX路边的皖J×××××车上的5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100余元。
4.2020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瑞丰垃圾中XX附近路边的皖J×××××车上的4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50余元。
5.2020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瑞丰垃圾中XX附近路边的皖J×××××车上的3片栅栏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50余元。
6.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XX将停放在徽州区循环XX的皖J×××××车上的6根立柱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200余元。
7.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XX经过徽州区瑞丰垃圾中XX附近时,再次将皖J×××××车上的4片栅栏偷走,变卖至黄山市徽州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得款70余元。
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挂车配件价格共计5955元。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XX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盗物品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X、陈X的证言,被害人凌X、李X、叶X、许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挂车配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及分析说明,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残疾人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徐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徐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徐XX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已羁押五日予以折抵。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XX
审 判 员  胡 频
人民陪审员  许顺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XX


  • 2021-03-30
  •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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