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渝0104民初5110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时代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鑫,重庆XX律师。
被告:马XX,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XX,公民身份号码
XXXo
原告李XX诉被告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马XX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还李XX货款94860元、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用1159元;
二、若马XX逾期未支付,另需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从
2020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三、李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元,由李XX负担。
本调解书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X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