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某某、徐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高鹏律师 在线
广东华商(义乌)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详情

    陈XX、徐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11民终1556号

2020-12-27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高鹏,辽宁XX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徐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被上诉人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一审、二审的涉案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上诉人只是本公司的虚股,公司经营期间上诉人不参与投资、不参与分配、不参与经营、不参与分红,他只是不涉世事的一个孩子,不是法律规定上的实际意义上的股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入股合同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母亲田X相互签订的,上诉人也不知道此事,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因此,本案应该依法追加涉案人员田X,才能查明本案的客观事实,因此,原审判决于情无理、于法无据,应该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另外,该公司明为注销解散、实际为倒闭。该公司解散时上诉人也不清楚、也没有签字,都是田X一个人所为,田X应该独立承担本公司的债权债务。二、被上诉人因违约在先,无权主张本金返还和分红利根据<资金股入股协议书>中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乙方(被上诉人)必须每年最少推荐两名客户,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资金股,本金返还。可是,被上诉人自2017年度至今都没有推荐客户,根据合同规定,双方应该依法终结合作,被上诉人的分红权利丧失,也就是说无权主张分红,因此,原审法院将返还的本金视为分红实属令人遗憾,导致错判,将原有的15万元本金错判成25万元本金。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为入股人因都不能找到新客户,导致该公司倒闭(解散)有不可推却的责任,被上诉人无权主张分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徐X辩称,上诉人是适格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责任,协议和补充协议盖有公章,该行为是公司行为。上诉人主张注销时本人不清楚,也没有签字,都是田X一人所为,但上诉人是公司股东是客观事实。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违约并非事实。入股补充协议第一条说的是每年按照纯利润50万元为股东分配机制,而且后边括号是每年确保股东收益现金5万元为基础分配。

    徐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9日,原告与盘锦XX公司签订了一份《资金股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接受盘锦XX公司的投资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投入风险资金与盘锦XX公司共同创业。双方的投资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原告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盘锦XX公司提供经营投资人民币15万元,占总额的10%。原告作为资金股投资人,应于2017年3月19日前将上述出资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股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原告必须每年最少推荐两名客户,否则,盘锦XX公司有权收回资金股,本金返还。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入股补充协议》,约定每年按照产后修复中心纯利润50万元为股东分配机制(每年确保股东收益现金5万元为基础分配),双方加盟合作期限为3年,合同满期30日内清算完毕时本金与最后一次分红一并返还(客户投资15万元,3年后本金加分红共计30万元),分红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向盘锦XX公司支付了投资款15万元。盘锦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向原告支付股份分红款2万元、2018年8月31日向原告支付股份分红款3万元、2019年8月7日向原告支付股份分红款2万元、2019年10月7日向原告支付股份分红款10625元,合计80625元;盘锦XX公司另给予原告19375元的美容产品作为股份分红款,上述款项合计10万元。另查,盘锦XX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8日,于2019年9月6日注销,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田X、被告陈XX系盘锦XX公司股东,其中田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为484万元,投资比例为96.8%,被告陈XX认缴出资额为16万元,投资比例为3.2%。被告陈XX自认从盘锦XX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9年9月6日公司注销之日止,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盘锦XX公司签订的《资金股入股协议书》、《入股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信用,严格执行并遵守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盘锦XX公司每年确保原告收益现金5万元为基础分配,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30日内清算完毕时本金与最后一次分红一并返还。虽协议中约定原告必须每年最少为盘锦XX公司推荐两名客户,否则盘锦XX公司有权收回资金股、本金返还,但根据现有证据,盘锦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于2018年与2019年向原告支付的10万元款项系分红款,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故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因违约在先、无权参与分红、该10万元属于股本金而不属于分红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盘锦XX公司在与原告合作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自行注销,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与原告的合作终止,且至原告起诉,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已经到期,盘锦XX公司与原告的投资协议已实质终止,故盘锦XX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15万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20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向盘锦XX公司推荐了两名客户,且没有得到盘锦XX公司的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其2020年分红款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因盘锦XX公司已经注销,被告陈XX作为盘锦XX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的15万元投资款承担清偿责任,故对于被告提出被告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徐X投资款1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陈XX负担1,612.5元,原告徐X负担537.5元。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徐X与盘锦XX公司签订的《资金股入股协议书》、《入股补充协议书》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向盘锦XX公司投资15万元,公司确保被上诉人每年收益5万元,合同期满30日内返还本金。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支付了投资款,盘锦XX公司也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两年的分红款。现上诉人提出支付的并非是分红款而是返还的本金,但结合协议约定以及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支付款项应为分红款。现合同已经到期,盘锦XX公司应当返还本金15万元。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盘锦XX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注销,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其未进行清算,导致被上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作为股东的陈XX承担责任。同时,上诉人作为股东,亦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其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高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XX


  • 2020-12-27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高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高鹏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高鹏律师
13307202****7052 执业认证
  • 广东华商(义乌)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金融6街福田银座b座36楼
高鹏 律师 | 企业合规师 执业律所: 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合规与法律...
  • 153 5589 7755
  • lvshigaopeng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