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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1)鲁1521民初15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闫辉律师
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拿回借款本金26万元以及其利息59366元

案件详情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1民初1570号
原告:李XX,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张XX,男,汉族,住阳谷县。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及其利息59366.67元(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月利息1%计算至付清款日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5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10月27日起,被告张XX因做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李XX借钱,付款方式为部分现金交付,部分通过李XX及女友郑XX银行转账。截止2018年已累计欠款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被告曾于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如有违约按照每月1%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起初找各种理由搪塞,最后电话都不再接听。至起诉时,全部26万元借款及利息仍未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案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被告张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张XX借李XX现金人民币260000元(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借款人张XX2018年10月30日备注:本人张XX如有违约按每月1%计算。”原告李XX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李XX于2021年4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条、李XX与张XX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在被告张XX既未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26万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涉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在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的前提下,主张按照每月1%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应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XX借款260000元及逾期利息59366.67元(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计304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振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武XX
书 记 员 金XX


  • 2021-04-30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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