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自然资源局有权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吗

  • 行政类
  • (2019)赣1002行初93号
行政类
官成飞律师 在线
北京天驰君泰(南昌...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被自然资源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通过各方论据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拿回房屋所有权

案件详情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赣1002行初93号
原告邓XX,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乐安县人,住乐安县,
委托代理人官成飞,江西XX律师。
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
定代表人曾旌,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邓XX不服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官成飞,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7月23日,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乐自然资源处字[201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牛XX在申请办理乐安县敖溪镇迎宾大道旁一幢三层房屋的初始登记时,提供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牛XX与郑XX、郑XX与邓XX之间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牛XX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权证》、郑XX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权证》和邓XX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不动产权证书》。
原告邓XX诉称,2016年5月5日原告与牛XX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位于乐安县敖溪镇迎宾大道旁一幢三层房屋。面积为328.94平方米,总价为XXX元。2017年9月19日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原告缴纳了契税及结清了购房所有款。2019年7月23日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以牛XX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乐自然资源处字[201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牛XX、郑XX及原告的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原告取得本案房屋产权属于善意取得,构成对被告撤销原告不动产权证书的阻却事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作出撤销原告不动产权证书前,未告知原告任何权利,没有给原告陈述XX的机会,违背了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综上,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乐自然资源处字[201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恢复原告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登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邓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向原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原告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登记;3、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及转账凭证,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于2016年5月按市场价购买的事实;4、不动产权证及相关发票,证明涉案房屋已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的政府税费都已缴清。
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辩称,被告所作出乐自然资源处字[201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经查明牛XX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颁发》有关规定应予撤销,因此其后转移登记所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书亦应当被撤销,涉案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物,不适用民法善意取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两份,地字第000XXXX337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森林宾馆规划设计条件,证明案涉房屋的用地是建设森林宾馆的综合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是商用,现牛XX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住宅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第二组证据:牛XX身份信息、乐国用(2017)第080040号土地使用证、自建房初始登记流程表、江西省乐安县私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江西省乐安县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房产幢平面图、建字第000XXXX41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假证)、情况说明(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的建字第000XXXX41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牛XX申请案涉房屋所有权证时,其提交的建字第000XXXX41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针对主体宾馆,并不包括兴建员工办公及宿舍楼和宾馆1、2、3号别墅楼,因此其以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以欺骗、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2008.7.1起实施)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依法被撤销。
第三组证据: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买卖协议书、二手房交易流程表、房屋买卖登记表、乐安县存量房买卖合同、江西省乐安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审核表,证明牛XX以非法手段取得“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其之后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因没有合法的基础法律关系,因而变更登记亦无效,变更登记的产权亦应当被撤销。
第四组证据:抚自然资(2019)18号文件、乐安县违建别墅清查整治领导小组文件、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案件督办通知书、省违建别墅清查整治方案,证明相关部门下发文件责令邓XX房屋所有权撤销,被告是依据相关文件撤销原告的房产证。
第五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作出撤销决定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办公室抄告单真实性有异议;地字第000XXXX337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森林宾馆规划设计条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本人对牛XX改变土地性质的事情完全不知情。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应当提供第三方的权威部门来认定牛XX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真伪。第三组证据:以上证据关联性有异议,牛XX与郑XX的转移登记原告本人不清楚,但是房子登记在原告名下是通过正当途径购买,属于善意购买的行为,至于牛XX之前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无关,且原告也是基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经过公示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房屋予以购买。第四组证据:以上证据是被告内部文件,政府部门处理牛XX的违法行为原告也是认可,但是对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是善意购买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五组证据:以上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收到了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是做决定之前没有给原告XX的权利及告知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证据3、买卖合同不是原件,是彩印的,三性无法确认,卖方名字是牛XX,根据档案材料显示邓XX是从郑XX购买的房子,且该合同因为是彩印的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所以其合法性也无法确定;转账凭证无异议;4、不动产权证合法性有异议,房屋是违建的,且根据档案材料显示邓XX是从郑XX购买的,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相关发票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本案有关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牛XX就乐安县敖溪镇迎宾大道旁一幢三层房屋向乐安县房管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乐安县房管局核发了牛XX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权证》,2014年7月22日,牛XX将该房卖与郑XX。双方到乐安县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乐安县房管局为郑XX核发了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权证》,2017年9月19日,邓XX、陆XX与郑XX签订了一份《乐安县存量买卖合同》,购买该涉案房屋,原告先后分两次将购房款131.4万元支付给了牛XX。后邓XX、陆XX及牛XX、郑XX均作为登记申请人向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XX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XX向邓XX、陆XX核发了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不动产权证书》。2012年10月牛XX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供了涉案房屋的建字第000XXXX41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并不一致,被告查明后,认为牛XX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牛XX、郑XX及原告邓XX作为相对人,于2019年7月23日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乐自然资源处字[201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牛XX在申请办理乐安县敖溪镇迎宾大道旁一幢三层房屋的初始登记时,提供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牛XX与郑XX、郑XX与邓XX之间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牛XX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权证》、郑XX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房屋所权证》和邓XX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不动产权证书》。原告不服,故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权属登记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本案中,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XX所核发的赣(2017)乐安县不动产权第XXX《不动产权证书》上所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邓XX、陆XX,为两人共同共有,而被告在作出撤销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决定时,仅将原告邓XX作为行政相对人,未将该房的共有权利人之一的陆XX作列为行政相对人,故被告所作出的决定查明的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23日作出乐自然资源处字[201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安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4×××29,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XX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黎XX


  • 2019-12-05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官成飞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官成飞律师
4.9分热情执业:15年
官成飞律师
13601200****1578 执业认证
  • 北京天驰君泰(南昌)...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7楼
官成飞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务等业务。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
  • 151 7008 5656
  • 1517008565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