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民终3028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XX接受郑XX、杨X的委托,指派黄海平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原告陈XX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XX偿还其借款本金238XXXX6483元及利息;杨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被驳回,二审原告上诉。
办案经过
我方接到此案后,案卷材料多达一个行李箱。律师通过运用alpha系统上的智能证据模块充分分析证据,以及Xmind软件做出案件的思维导图,了解整个案件脉络。最终书写答辩意见、准备证据目录等,进行充分的庭审前准备工作。最终一审判决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上诉,二审法院基本遵循一审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61032元由上诉人承担。
法院认为,陈XX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与郑XX存在借贷关系,郑XX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陈XX偿还向郑XX的借款或双方共同对外借款用于XX公司增资、经营或双方之间的其他往来款项等,并提交了借条和转账凭证体现陈XX曾向郑XX借款10万元;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体现陈XX在2013年3月4日转账给郑XX100万元后,郑XX于2013年3月6日亦向陈XX转账100万元;录音及短信记录体现陈XX对郑XX提到的双方曾共同对外借款用于XX公司增资的表述予以认可,陈XX对郑XX的上述辩称均未作出合理解释、对款项性质未作说明。至于XX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虽未显示交易对方的户名、账号,但显示在陈XX、郑XX2010年增资期间有多笔大额款项进出记录,陈XX虽提交了付款凭证显示部分款项流向,但无法反应出增资期间所有款项情况,且款项是种类物,在此期间陈XX亦有增资;此外提供的付款凭证的付款对象是福建XX,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系XX公司,陈XX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将款项转入上述工程项目部,亦存在该工程项目部的银行账户由其控制的可能性。而且本案讼争款项数额巨大、持续时间长,陈XX亦未能提供借款凭证,及在郑XX从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向郑XX催讨借款等证据,且双方在短信、录音中亦多次提及要对XX公司进行对账。因此陈XX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欠缺借款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陈XX仍应对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现陈XX未举证证明其与郑XX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其要求郑XX、杨X偿还借款本金238XXXX6483元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胡林蓉
审判员:周XX
二0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