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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工伤赔偿案件

  • 综合类型
  • 防劳人仲字【2018】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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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XX工伤赔偿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9日,申XX经其堂哥申XX介绍到防城港XX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普工,约定工资为150元一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4月5日,防城港XX公司安排申XX到XX公司物流旁空地上协助汽车吊吊卸钢板,汽车吊司机黄现中在操作汽车吊过程中吊臂触碰到高压线,造成车辆熄火和车身带电。申XX发现汽车吊吊起的钢板停止不动,就想用手去推一下,刚触碰到钢板就触电,造成身上起火烧伤,后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二、调查与处理

    事故发生后,港口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港口区安监局、公安、供电、人社、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因申XX伤情严重,为了治疗已经花费巨额的医疗费,后续的治疗、康复需要的费用更多,而用工单位只承担了申XX住院的医疗费。为了让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申XX的家属向港口区工会申请援助,通过港口区工会找到XXX。在了解大概案情后,XXX决定无偿为申XX代理该起工伤赔偿案件,并指派卢天秀律师负责案件。

    因申XX没有与防城港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接手案件后,代理律师到港口区安监局调取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从防城港XX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处调取了一份申XX等人的考勤表,同时提供防城港XX公司的员工申XX的证言、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向防城港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申XX与防城港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明确承认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认定具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基本证据,用人单位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成立。本案申XX已提供了基本的证据,包括考勤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明与防城港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防城港XX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案件结果

    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防城港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防劳人仲字【2018】第262号仲裁裁决书,支持申XX的仲裁请求,确认申XX与防城港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防城港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XX的家属与防城港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防城港XX公司同意赔偿申XX175万元。


  • 2018-09-2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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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天秀律师,男,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广西精一律所事务所执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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