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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贾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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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贾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09民初4186号
原告:高XX,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贾XX,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高XX与被告贾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贾XX退还合同款52200元、合同外奖金10000元、账号价值17980元,共计80180元;2.请求判令贾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3200元(20元/个×1160个);3.由贾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高XX与贾XX签订代练合同,约定高XX为贾XX提供2000个QQ账号代练,每个QQ帐号包含10个代练角色,共计代练20000个角色,每个角色代练费为4.5元,合同款项共计90000元。贾XX应按照约定在2019年8月14日前将代练角色代练到指定等级、指定装备。高XX预付定金30000元,剩余合同款在贾XX履约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当日,高XX支付了定金,2019年8月15日,高XX主张交还2000个QQ帐号时,贾XX要求先付款再验号。高XX如约支付了剩余的尾款,并额外支付给奖金10000元,共计70000元。但贾XX仅交还了840个QQ帐号,称剩余的QQ帐号未达到相应的游戏角色,故高XX向贾XX主张退还剩余的1160个QQ帐号以及相应的11600个角色的代练费,但贾XX拒不返还。高XX交付的2000个QQ帐号均系自行购买,每个帐号单价15.5元,故贾XX未返还的帐号价值共17980元(15.5元/个×1160个)。对于上述款项,高XX多次向贾XX主张返还,均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贾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高XX举示的证据A1,2019年8月7日高XX与贾XX签订的《代练合同》一份;证据A2,2019年8月6日及8月7日高XX与贾XX(微信昵称“虎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3张、交易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金额为7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一张;证据A3,高XX与贾XX(微信昵称“虎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2张;证据A4,高XX与贾XX工作室(微信昵称“独白”)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张、高XX收到贾XX交付的840个QQ账号的明细表30张;证据A5,高XX与微信昵称“八笔一个她.(天津落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高XX与陈X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3张、2020年11月16日高XX与陈X的通话录音光盘一份及文字版3张,以上五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五组证据予以采信;高XX举示的证据A6,2019年8月7日高XX与王X签订的《代练合同》一份、证人王X的证言一份、王X支付高XXQQ账号收购费微信账单截图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6张、王X支付高XX游戏代练费账户明细截图、微信账单截图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7页,本组证据中的高XX给付贾XX的微信账单截图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因该组证据中证人王X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但王X未出庭作证,亦未接受询问,故本院对王X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本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4日,高XX分三笔通过微信给付案外人陈X2000个QQ账号款30750元(账号的单价为30750元÷2000个=15.375元/个),2019年8月7日,高XX与案外人王X签订《代练合同》,约定王X向高XX提供2000个QQ号,高XX应在2019年8月14日内将该账号按要求完成,指定游戏内角色等级应为60-65级同大区内角色数量为10个角色指定职业为逐风者,代练交易总角色数量为20000个角色,每个角色代练费6.5元,总金额为130000元,王X支付高XX30000元定金。同日,高XX与贾XX签订《代练合同》,约定高XX向贾XX提供QQ账号2000个,贾XX应在2019年8月14日内将该账号按要求完成,指定游戏内角色等级应为60-65级同大区内角色数量为10个角色指定职业为逐风者,本次代练交易总角色数量为20000个角色,每个角色代练费为4.5元,交易总金额为90000元,定金为30000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60000元。2019年8月6日,高XX通过微信分三笔给付贾XX定金30000元,2019年8月15日,高XX向贾XX转账70000元,至此高XX共向贾XX支付100000元,其中包含代练费90000元及额外奖金10000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贾XX共向高XX返还达到级别的代练账号846个,剩余1154个QQ号,即11540个角色未返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高XX与贾XX签订的《代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现贾XX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高XX有权要求贾XX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代练合同》中约定代练QQ号2000个,代练角色20000个,每个角色4.5元,现贾XX仅返还达标QQ号846个,尚欠1154个QQ号未返还,即返还达标角色8460个,剩余11540个角色未返还,虽贾XX在庭前笔录中称自己已返还近2000个QQ号,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未在庭审中进行答辩,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贾XX应返还高XX代练费用51930元(11540个×4.5元/个)。因贾XX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代练任务,故贾XX亦应返还高XX向其给付的合同外奖金10000元。高XX以30750元的价格购买2000个QQ号,即每个QQ号的价格为15.375元(30750元÷2000个),其将该2000个QQ号交由贾XX代练,现贾XX仅返还846个QQ号,余1154个QQ号未返还,故其应给付购买未返还的QQ号的费用17742.75元(1154个×15.375元/个)。高XX虽主张贾XX向其赔偿损失23200元,但其未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高XX主张贾XX赔偿损失2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XX应返还高XX合同代练费51930元、合同外奖金10000元,并给付高XX未返还QQ号的费用17742.75元,故对高XX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XX合同代练费51930元、合同外奖金10000元,共计61930元;
二、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XX未返还QQ号费用17742.75元;
三、驳回原告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高XX已预付),由贾XX负担896元,由高XX负担288元,此款贾XX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 2020-12-20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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