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42731号
原告:曹XX,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上海XX律师。
原告曹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曹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
书记员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