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浦东新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1)沪0115民初7412号
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姚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XX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男,XXXX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XX公司应支付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收益、滞纳金、家电损失合计人民币517,719.67元。其中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支付30万元;余款217,719.67元于2021年2月8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XXXX公司未能按约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XXXX公司应向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基本收益、滞纳金、家电损失合计人民币814,386.15元,并以应付未付基本收益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基本收益之日止的滞纳金;
三、被告XXXX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由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没收,不再退还;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44元,减半收取计5,972元,由被告XX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21年1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祝××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