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6日袁X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后经检察院指控袁X犯两起运输毒品的事实。
1、2020年7月10日毒贩石XX因要去湖南省会同县购买毒品,故邀约袁X开车从湖南省怀化市送其至湖南省会同县,石XX在会同县向唐X购买了29克海洛因。毒品交易完成后,袁X驾车将石XX送至怀化市。本次毒品交易,石XX负责袁X往返怀化至会同的轿车油费和高速过路费,石XX还给袁X吸食了约0.1克海洛因。
2、2020年6月26日,石XX、夏某某、明某某商量合伙去邵阳购买毒品,石XX于是联系袁X开车去邵阳购买毒品,双方约定,袁X往返怀化至邵阳的油钱、过路费由石XX等人负责,并承诺支付1000元运费给袁X。到达邵东后,石XX等三人共同出资向邵XX贩购买海洛因原货350克。毒品购买到手后,袁X驾车载着石XX等三人以及三人购买的350克海洛因回到怀化。之后石XX付了1克海洛因原货给袁X,用来抵作承诺付给袁X的1000元运费。
公诉机关认为,袁X违反国家法律,受人雇佣运输海洛因两次,共计379克,数量大,建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诉讼策略
袁X被羁押后,其家属找到田才贵律师寻求帮助。田才贵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会见袁X全面了解了案情,田才贵律师经过反复研究发现本案的第一起事实证据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没有入手点。但是第二起事实在证据上存在太多疑点,故最终决定从本案的第二起事实入手进行辩护为袁X维护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袁X违反国家法律,受人雇佣运输海洛因29克,但公诉机关指控袁X运输海洛因350克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处被告人袁X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本案中通过田才贵律师对案卷的认真分析,敏锐的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从公诉机关指控建议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到最终法院判决的八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辜负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