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4刑初92号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X,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胡XX,男,1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卢X,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湖南XX律师。
被告人苏X,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5月24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上列四被告人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8月22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均在居住地。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及被告人朱X的指定辩护人徐X、被告人胡XX的指定辩护人李X、被告人卢X的辩护人周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朱X、胡XX、卢X商定以手机APP“王者德扑”平台为依托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德州扑克游戏赌博,雇请被告人苏X负责充值、兑现、“抽水”等操作,从中抽头渔利。尔后,朱X等人即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申办了一张手机卡(卡号为15×××00),并用所购置的手机及手机卡下载了“王者德扑”手机APP,创建“疯狂德州”战队,创建微信群组织玩家进行赌博,注册了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朱X、胡XX、卢X等分别纠集各自好友加入微信群参与赌博,苏X则为玩家充值、返现。参赌人员以人民币1元换积分1分的方式向所注册的微信或支付宝账号转账,苏X等收到款后即给玩家充值,游戏结束后,苏X等人抽取玩家赢利的5%作为“水钱”后再予以返现;在游戏过程中,玩家可购买保险,保险金进入保险池,该保险池收入也属于渔利收入。为了提高玩家的积极性,朱X等人还在开场前发红包,中途还发部分小额奖金。经鉴定,该赌场自201×××年10月23日至2018年2月6日经营期间,共收取赌资48××××××200元,抽取“水钱”115×××44元,保险池收入331538元,所得收入已被四名被告人予以瓜分。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所得赃款。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员当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犯罪的证人证言,湖南XX的司法鉴定报告,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的光盘和U盘,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的胡XX、朱X所有的案发时使用的手机,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发还物品清单,手机注册资料及截屏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胡XX、朱X、卢X、苏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X、胡XX、卢X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苏X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卢X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被告人胡XX、朱X、苏X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等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均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X的指定辩护人徐X及被告人胡XX的指定辩护人李X分别提出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的辩护人周文提出卢X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朱X、胡XX、卢X商定以手机APP“王者德扑”平台为依托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德州扑克游戏赌博,雇请被告人苏X负责充值、兑现、“抽水”等操作,从中抽头渔利。尔后,朱X等人即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申办了一张手机卡(卡号为15×××00),并用所购置的手机下载了“王者德扑”手机APP,创建“疯狂德州”战队,创建微信群组织玩家进行赌博,注册了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朱X、胡XX、卢X等人分别拉各自的好友加入微信群参与赌博,苏X则为玩家充值、返现、结算盈利。参赌人员以人民币1元换积分1分的方式向所注册的微信或支付宝账号转账,苏X等人收到款后即给玩家充值,每充值400元收取玩家10元手续费,游戏结束后,苏X等人抽取玩家赢利的5%作为“水钱”后再予以返现;在游戏过程中,玩家可购买保险,保险金进入保险池,该保险池收入也属于渔利收入。为了提高玩家的积极性,朱X等人开场前在微信群发红包,中途还发部分小额奖金。后经湖南XX鉴定:该赌场自201×××年10月23日至2018年2月6日经营期间,共收取赌资48××××××200元,抽取“水钱”115×××44元,保险池收入331538元。所得收入已被四名被告人予以瓜分。
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朱X、胡XX、苏X均如实供述了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的事实,朱X、胡XX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0元,苏X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卢X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临澧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朱X所有的“苹果”和胡XX所有的“VIVO”手机各一台,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徐X证言证明,徐受胡XX之邀下载了“王者德扑”APP,首次登陆用的是自己的微信号×××,昵称“梦幻四国”,再进入系统就自动登录。与胡XX合伙的还有朱X、卢X,胡XX等人为了组织人员打牌,专门建了一个约七八十人的微信群,还有一个微信名为“财务”的人,实名叫苏X,主要在群里值班,并负责给玩家充钱、换分、结账。胡XX在“王者徳X”把房间开好后,邀请玩家进入房间打牌,是用游戏分打的,获得游戏分必须先充值,1元钱就是1分,在进入房间之前,每名玩家至少充值400元,这400元一般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财务”苏X,财务再给玩家上分。胡XX等人通过“抽水”获取利润,每次充值400元钱,就要多给“财务”转10元钱,这10元钱就是“水钱”,再就是在游戏里花分数买保险,玩家如果赢了,就赢桌面上的钱,保险不退,玩家买保险花的分数就归老板所有,如果输了,只亏买保险的钱,桌面上自己押注的钱会退还给玩家,输的钱,就由老板补给赢家,徐在这个“王者德扑”赌博总共输了六七万元钱;
2、证人黄X证言证明,受胡XX之邀下载了“王者德扑”APP,是胡XX在黄的手机上下载的。为了组织人打牌,胡XX等人专门建了一个约七十人的微信群,因黄不喜欢与陌生人相处,拒绝了加群,想玩牌就单独和胡XX联系。胡XX开房之后就组织人员玩牌,把房号发到微信群里通知其他玩家,再单独联系黄X。胡XX在“王者德扑”APP里可以开房,但很多时候,都是胡雇请的一个财务管理员开的房间,财务管理员有专门的微信号,不清楚具体有几个管理员。进入房间玩牌之前每名玩家至少充值400元,1元钱等于1积分,黄一般都是通过微信给胡XX转账,胡XX再给黄在游戏账号划分。一般二三分钟玩一局,黄押注一般是8分一注,其他人有押的多的,也有押的少的,打底是1分,如果玩得大,400元可能就一盘,因为押三手后,就可以梭哈全押了。黄从201×××年12月开始玩,约1个月,玩了10次左右,共输了三四千元;
3、证人吴X、刘X、田X、杨某、江X、向X、肖X1、王某、陈某、李X证言证明,他们分别受胡XX或朱X之邀,下载“王者德扑”APP进入“疯狂德州”俱乐部参与网上赌博,网上赌场的老板是胡XX和朱X等人,赌场盈利的途径有手续费、“抽水”、保险池收入,每买400元金币交10元手续费,赢了的玩家要按赢钱金额的5%“抽水”,玩家买保险的钱都放入了保险池,保险池里的钱归老板。其中吴X在网上赌场输了2万余元,刘X、田X分别在网上赌场分别输了约1万元;
4、临澧县公安局临公(治)扣字[2018]0062、0063、006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临澧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书写的情况说明及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临澧县公安局分别扣押了胡XX所有的黑色“VIVO”X20手机(139××××5313)、苏X所有的土豪金“IPHONE”手机(183××××1118)和朱X所有的黑色“苹果”手机(150××××1868)各一部,其中土豪金“IPHONE”手机(183××××1118)因与本案无关联,已由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发还给被告人苏X;
5、随案移送的“苹果”和“VIVO”手机,经当庭辨认分别系被告人朱X和胡XX所有的日常自用手机;
6、临澧县公安局临公(治)扣字[2018]00××××××、00×××6、0029、002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卢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苏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朱X、胡XX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万元,已由临澧县公安局缴入临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
×××、参赌人员手机截屏资料证明,参赌人员肖X1、陈某进入“疯狂德州”的个人手机微信主界面及陈某进入“疯狂德州”战队界面照片;参赌人员李X进入“疯狂德州”个人手机微信界面和参赌战绩界面照片;被告人胡XX进入“王者德扑”界面照片;
8、湖南XX湘德源会鉴定[2019]3001号司法鉴定报告证明,胡XX、朱X、卢X及苏X4人以手机APP“王者德扑”平台为依托形式开设的赌场在经营期间共收取赌资48××××××200元,保险池获利331538元,按5%“抽水”共获利115×××44元,共赢取玩家XXX元;
9、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电证)字[2018]2号检验报告及所附光盘、U盘证明,对所扣押的苏X曾使用过的手机提取和恢复相关信息资料后,利用FL-2000取证航母一体化智能取证工作站(硬件)及FL-900手机取证塔提取相关数据,制作成光盘予以保存,后检测出相关支付宝账号3个及相关数据信息共计4193条,微信账号×××个及相关信息共计44×××450条,检出的数据文件存储在U盘中;
10、广州聚王者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ID为405381的“疯狂德州”战队注册资料、注册以来的游戏数据及战队成员的注册资料证明,手机号15×××00于201×××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疯狂德州”战队,至结束为至,共有108名成员,注册人用户名为“再瞅个试试”,用户ID为×××494684×××84,其中“合口小宝”、黄X、“自己设置”、“江开心”等人均在该网络游戏中玩过;
11、账号62×××0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账号62××××××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1×××年以来的交易信息证明,案发时段,被告人苏X持有的上述银行卡的银行交易流水情况;
12、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从临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的几组不同照片中,被告人苏X、胡XX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卢X,辨认人黄X辨认出财务人员苏X;
13、临澧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材料、临澧县公安局干警江超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证人肖X2的证言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归案的情节;
14、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的基本身份情况;
15、被告人朱X供述,2018年10月某日,朱X与胡XX、卢X共同商量利用“王者德扑”游戏软件成立“疯狂德州”游戏俱乐部,由他们三人当老板,拉人在网上赌博。玩家需要充值上下分,积分和现金的兑换比例是1:1400元起充值。获取利润的方式主要是抽取赢家赢钱数额5%的“水钱”,再就是玩家玩牌时可买保险,保险金进入保险池内,保险是不退的。朱等人商量找苏X搞财务,帮玩家充值上下分。之后朱X就打电话聘请苏X作财务,承诺每天发500元工资,安排苏X办了一张新的联通电话卡,并垫钱给苏X买了一部灰色的苹果手机。营利分钱后,从胡XX和卢X每天的收入中扣除了手机钱,实际上是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手机。手机交给苏X后,下载了APP、建立新的战队、注册新的玩家。后来不知是谁创建了一个拉拢玩家的微信群,苏X在微信群内昵称“财务”,负责审核进群的人,给玩家上下分,苏X还将上下分的微信号与苏的银行卡绑定。朱与胡XX、卢X等人负责拉人进群玩,拉的玩家一般都是各自的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半个月后,朱等人又聘请“双双”和“美丽”帮着苏X做财务,按每天游戏时间长短给她们200-300元不等的工资。玩德州扑克最少需要两人,最多能九个人同时玩,一副扑克牌,去掉大小王,系统给每个人先发两张扑克牌,游戏开始时系统会从玩家中随机选中两名玩家押注大盲和小盲,这个数额是平台固定的,有时候是小盲1元大盲2元,有时候是小盲2元大盲4元,等大盲和小盲押注完后,玩家又接着押注,不押注的玩家就代表弃牌,继续押注的玩家就进入游戏的下一轮,接着系统会给玩家发出三张牌,这三张牌是翻开着摆放的,玩家又要接着押注,押注后系统又会发出一张公开的牌,等玩家接着押注,押注后系统就会发第五张翻开在桌上的牌,这张牌出来后就是最后的押注环节,玩家再次押注,等确定押注后所有人再摊牌比大小。同花顺(相同花色的顺子)是最大的、炸弹(四张数字相同的牌)第二大、葫芦(三张数字相同的牌带一个对子)第三大、同花(五张相同花色的牌)第四大、顺子第五大、后面依次是三条(三张数字相同的牌)、两对、一对、单牌。单牌按2、3、4、5……K、A的顺序,2最小,A最大,顺子里面A2345是最小的。每次赌完后,系统都会统计玩家充值的分数及剩下的分数,财务就会通过赢钱的玩家剩下的分数减去其充值的分数计算出其当天赢的分数,然后从中扣除盈利分数的5%后再退给玩家。“水钱”和玩家买保险的钱除去开支后的盈利被三个老板平分,开支主要是发给财务的工资和玩家买保险中之后他们赔给赢家的钱,还有在微信群里发红包奖励玩家的钱。朱与胡XX、卢X每个人都从俱乐部分了一万多元钱,钱是“财务”通过微信发放的。朱X对侦查机关调取的“王者德扑”APP后台数据表示认可,如经营期间为201×××年10月23日至2018年2月6日,ID号是405381,朱在群中的微信昵称“朱X、HAPPY-JYZR”,朱等人结算盈利的群是“亲友团、5××××××132932”,主要是老板和财务人员交流,群成员有朱X、胡XX、卢X、苏X、“美丽”及“双双”,朱X在该群的微信昵称“朱X”,苏X昵称“在一起”,胡XX昵称“达平台球”,卢X昵称“追风者”等,并详细供述了该网上赌博游戏的操纵过程。朱X等人经营一个多月后,因玩的人少了,卢X先退出,个把星期后朱X也退出了;
16、被告人胡XX供述,201×××年下半年,朱X、卢X与胡XX相识后邀胡在网上玩德州扑克,胡考虑到自己喜欢打牌,且经营台球厅认识的人多,就同意了。胡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手机,聘请苏X作技术人员,在网上下载了一个叫“王者德扑”的APP,朱X在APP里注册建立了一个“疯狂德扑俱乐部”,也称战队,再建一个微信群,把玩家聚拢。后因业务增加,胡又把自己平常不用的一台手机拿出来专门给“财务”用。胡在俱乐部里主要是拉人进群玩,拉的都是认识的人,没事的时候胡自己也进群玩一下。卢X在群里也拉了人,没人时也进群玩。胡在微信群里认识的人有李X、刘X、江XX、蒋XX、陈XX、江X等。苏X主要是审核进出的玩家身份,给玩家充值上下分,“财务”有一个专门的微信号,用于给玩家充值和上下分,除了聘请苏X,还请了两个女人。胡XX与朱X、卢X及三个“财务”共建了一个亲友群用于联系、结算盈利等。因卢X与朱X起了矛盾,卢X于2018年1月6日退出,退出时分了1万多元钱。胡对侦查机关调取的书证全部予以认可,并供述了游戏规则,营利包括保险池的331538元及“抽水”的115×××44.×××元,共计44×××282.×××元,胡共分了14.9万元,分到手的只有五六万元,每天给平台要交八九百元,搞了三个多月,共交了近10万元给平台,还有聘请人员的工资、奖励玩家在群里发红包等支出,胡所分得的钱也在玩这个游戏时输掉了;
1×××、被告人卢X供述,201×××年10月左右,卢X与胡XX和朱X通过电话联系,三人商量在网上组织人玩德州扑克赌博。尔后三人各出1500元钱,由朱X和苏X去购买了一台手机和新的电话卡,用新卡注册“疯狂德州”战队。微信群不是新建的,只是改了名字叫“王者徳X”,另外每人各出了5000元,作为经营中垫资用。卢X拉了两个人进群,在俱乐部里赌博的大部分是朱X和胡XX的朋友,卢等人请了苏X及一个女人做财务,负责收钱、上下分,财务每天工资500元。财务用新办的手机号注册了微信和支付宝(微信昵称“财务”,支付宝昵称“同”)。“财务”负责给玩家充值上下分、“抽水”结账、记账、把收入分给老板、审核新人进群。卢供述的游戏规则、俱乐部收益和支出情况与朱X、胡XX所供一致,并对公安机关调取的书证予以认可。卢当老板一个月,共分得2万余元,但总共输了4万余元;
18、被告人苏X供述,四五年前苏X开始到胡XX的“球动力俱乐部”玩台球,后又给胡XX打工。苏X和朱X是高中同学,卢X和朱X不知怎么认识的,2016年开始,朱X和卢X常到台球厅找苏X玩,几个人就玩熟了。201×××年9月,朱X就说在网上搞了个德州扑克的游戏,想找苏X做管理人,苏X当时没什么正当职业,朱X又表示不会亏待他,就同意了。此后朱X安排苏X办理了联通手机卡(15×××00),并给苏X买了一台手机,苏按三个老板的要求下载“王者德扑”APP软件,并建立了一个“疯狂德州”(ID号是405831)战队,注册了一个微信号(昵称“财务”),朱X或者胡XX把“财务”拉进一个微信群,并把“财务”指定为群主。这个微信群多的时候有七八十人,经常参与玩的只有三四十人,每天开场之前老板会在微信群中发红包。老板盈利主要是收取赢家赢利金额5%的“水费”、保险池收入,再就是玩家进入牌局时每充值400元,要支付给“财务”410元,每次可以赚取10元。苏X收取赌资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而且绑定了苏自己开户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卡。这个微信群不是苏建的,三个老板负责拉人进微信群,苏X在“王者德扑”中玩家账户名叫“再瞅个试试”,朱X教苏X如何设置房间。“财务”既当群主,管理微信群,也负责审核玩家进俱乐部、给玩家上下分,后朱X找来“双双”、胡XX找来汪XX与苏X轮流上班。俱乐部的账目每天都公布,“财务”把“水钱”加减玩家买保险的钱,再除去“财务”的工资及其他一些开支后,分给三个老板,生意好时三个老板每人每天能分到一千多元,生意差时每个老板也能分到几百元。游戏中的开支有:开场时要发红包,拉人进群的奖励、购买钻石卡的费用及财务人员的工资,余下的由苏等人统计后平均分配给老板。除了认识三个老板,苏还认识微信群内的徐X,黄X、蒋XX、江XX、李XX、陈XX,另外一些人只知道微信名,如“合口小宝”、“二师兄”、“自己设置”、“奔跑的”,“来者通杀”等。赌场开设期间,苏共获得1万元工资,其他财务的工资约1万元,买钻石、发红包、发奖励的费用约有1万元,三个老板各分了3万多,卢X分得稍少一点。参赌人员每天输赢几千,有时上万。一段时间后,玩的人越来越少,卢X退出来后,卢的朋友也先后离开了,后来朱X和胡XX就商量不搞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手机APP“王者德扑”平台为依托,建立微信群,吸引、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涉案资金数额大,抽头渔利数额达3万元以上,均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XX、朱X、卢X共同商议,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X、胡XX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朱X的指定辩护人徐X、被告人胡XX的指定辩护人李X分别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2、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周文提出的被告人卢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X、胡XX、卢X、苏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司法局对其做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6万元(被告人朱X、胡XX各16.8万元,卢X10万元,苏X1万元)应当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临澧县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X、胡XX所有的手机2台,系与案件无关联的个人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卢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苏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6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六、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X所有的“苹果”手机和胡XX所有的“VIVO”手机各一台,依法发还给二被告人。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所判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莲香
审 判 员 孙 凌
人民陪审员 杨孚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娄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