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3民初71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祺洪,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北尊而光(汉阳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段XX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祺洪、何XX、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段XX与XX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木材家装合同》于立案之日解除;2.判令XX公司退还未实际施工部分的项目费用16960元以及木材家装款5万元,共计66960元;3.判令XX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663.2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9日,段XX与XX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对段XX位于世纪江尚6栋40楼1号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总价款38316元,施工期限为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20日;费用结算方式按单项全部完成收费结算,未完成此项不收费包括项目管理费,如遇XX公司中途罢工,XX公司赔偿总工程费用的20%作为对段XX的补偿。合同履行中,段XX陆续向XX公司转款4万元。同年12月17日,XX公司在房屋未装修完毕的情况下提前离场,报价单上项目二中的开关未安装,项目三至十一均未完成,其未施工项目金额共计16960元。此外,双方于2018年12月9日订立《木材家装合同》,段XX于签订当日向XX公司支付6万元(装修款尾款1万及木材家装款5万),XX公司已出具盖有公章的木材规模图纸。XX公司在房屋未装修完毕提前离场,且一直未实施木材家装事宜,导致房屋一直无法居住。现工程期限届满,房屋尚未装修完毕,致段XX购买的家具长期滞留于快递公司处,产生滞留费3000元。为此,段XX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1.对于诉请一,段XX是在欺骗XX公司的情况下拿走合同,私自单方填写内容,属于无效合同;《木材家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对于诉请二,XX公司所做项目远远超出预算表,恳请法院指定第三方对工程造价审计,以决算价为准;木材家具款5万元,减去购材料款35540元,应退14460元;3.对于诉请三,XX公司并未终止施工,系段XX阻止施工,XX公司不存在违约;4.对于诉请四,本公司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综上,不同意段XX的全部诉讼请求。
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段XX因单方违反《木材家装合同》而赔偿XX公司购买家具板材损失35540元;2.判令段XX返还XX公司给予段XX装修过程中的设计方案图纸、公司证照和资质文件;3.判令段XX支付XX公司代购材料款的未付部分3820元及代购材料人工工资15000元(按三个月计算);4.本案诉讼费及第三方审计费用,由段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底,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经熟人介绍认识段XX。段XX希望陈XX帮助装修其位于世纪江尚6栋40楼1号185平方米的房屋,陈XX表示同意。陈XX按照段XX的要求,做了一份预算表(未签字盖章)发给了段XX。陈XX表示只包工,材料由段XX负责采购,这样更节省费用,也好计算人工费,此意见双方均认同。
XX公司作为一家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服务企业,在各方面帮业主着想,节省材料和费用,按照业主的想法做出好的效果,为公司争荣誉。施工初期,双方配合得较好,未出现纠纷。后来,段XX称生意太忙提出材料委托本公司采购,材料款实时报销,完工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本公司就同意了,但未签采购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事实成立。水电基础部分完成后,段XX要求施工人员强行拆除部分承重结构、阳台和剪力墙,违规参与指挥施工。物业工程部多次警告,并出具停工整改告知单,段XX仍然我行我素拒不配合。后来,物业公司停电停水、楼下住户报警,这时段XX才出面协调楼下住户的关系,并让本公司设计加固整改方案图纸交物业备案,施工才得以继续进行。木工作业是在段XX、设计师及监理公司的详细沟通中进行的,天花吊顶、造型、沙发背景、硬包基础未返工,但电视背景墙段XX认可后又更改,不锈钢基础多次更改,导致前期工人拒绝施工。段XX口头答应增补费用后,本公司又委派另一名工人完成后期部分,木工后期增项内容有电视柜,阳台门套、厨房门套、全房地脚线基础、外阳台封铝塑板及入户走道吊顶等。泥工砌墙、铺装也是在段XX监督下作业的,厨房隔墙完工后又让工人拆掉重做,保姆间卫生间重复拆改二次,水电路也跟随变动,防水部分重复多次。期间段XX还私自带泥工到楼下邻居家做事,未付工资,木工也是如此。内阳台贴砖过程中,段XX的熟人将水管弄坏,修复费用1000元,段XX口头答应给也未给。还要本公司配合灯光音响、空调、新风系统、地暖、不锈钢安装、大阳台封闭等多工种的协调,本公司全部予以配合。
工程后期,在房屋定制家具上,段XX多渠道询问后,最终与本公司签订了合同,前提是必须把前面装修工程补齐。2018年12月9日,段XX让本人带上合同与她见面,段XX说支付本公司家具款定金5万元及装修款1万元,余款完工再结算,合同让本人如实填写内容、签名、填写日期和盖章,第二天给本人,但一直没给本人一份。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12月12日采购了家具板材,过了几天,段XX说有工商的朋友帮她定制房屋家具只需7万元,本人讲明材料己购回并按要求制作,段XX到现场看后说是指接板,不同意接受并要求退款。本公司无过错,坚持退该退的部分,并要求走正常程序处理,段XX不愿意,自此双方矛盾激化。同年12月20日,段XX语言威胁并破口大骂,把房屋的防盗门密码更换,致使本公司的工人无法进屋内施工。为此,XX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段XX针对反诉辩称,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不予认可。1.并非段XX单方违反《木材家装合同》,而是XX公司无法依约提供相关的装修材料(如:原木);2.XX公司要求段XX赔偿的板材损失无依据,XX公司在未经段XX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板材,且未向段XX提供相应的购买记录、付款金额以及木材所在地;3.关于设计方案图纸、公司证照、资质文件等均为段XX合法取得,无要求返还的基础;4.XX公司要求支付代购材料款,无事实依据,其购买价格均未得到段XX认可,段XX均不知情,支付代购材料人工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段XX与XX公司系委托关系而非劳务关系,XX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毫无依据;6.对于有多次报警和物业公司的参与,均是因为XX公司在装修方面不专业导致房屋漏水引起的;7.XX公司陈述是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12日采购的家具板材,但事实上XX公司未告知段XX何时、何地以怎样的价格购买了板材,因为段XX在签订合同当日就告知,要求使用原木材料,而XX公司给段XX看到的是指接板或者合成板材,均不属于原木。XX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无法实现段XX签订合同的目的;8.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双方明确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合同的乙方处有XX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合同附件的装饰装修工程量、报价单为XX公司自行向段XX出具,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且XX公司提及段XX多次阻止工人施工,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工程施工合同书》《木材家装合同》及设计图纸、转账截图、购买家俱截图及《收据》、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销售单、出货单、送货单、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公司于2018年9月对段XX的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12月9日,发包方段XX(甲方)与施工方XX公司(乙方)补签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位于世纪江尚6栋40楼1号房屋(185平方米)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硬装未完成部分施工,施工标准按甲方设计施工图和第三方监理工艺标准施工;工期:2018年9月16日开工,2018年12月20日竣工;承包方式:1.工程总费用按乙方工程量报价单38316元收费,如甲方有增项,按人工350元一天收费;2.约定12月20日乙方工程量全部结束,如有拖延工期,甲方收取总工程费用38316元的每天百分之一作为乙方违约金,直到费用结清为止;3.费用结算方式,按单项全部完成收费结算(约束罢工),如墙面基层+乳胶漆为一项,如未完成此项将不收费,包括项目管理费,如中途罢工,乙方将赔偿总工程费用38316元的20%作为甲方补偿。工程价款共计38316元;本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款项的25%,计1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50%,计2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双方合意达成了《木材家装合同》(设计图首页注明了相关内容),设计图首页写明“1.原木;2.进口漆;3.厨房大拉篮……5.元月20号全柜安装结束,并能正常使用,延期一天扣全柜费用的1%。8.全屋柜付款方式,首款5万元,在柜台毛坯柜后付2万元,在全屋柜交付后再付2万元余款”,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在左下方书写“同意以上八项。陈XX,2018.12.9”,并加盖了XX公司印章,段XX未签名。
装修施工合同履行前期,双方未发生矛盾。房屋装修后期,XX公司按《木材家装合同》购买木材,在未告知段XX的情形下订购了木材。到货后,段XX于2018年12月16日到现场查看木材,认为所购木材并非合同约定的原木而是“集成板材”或指接板,随即表示不要XX公司做木材家装了,要求其退首付的木材合同款5万元。XX公司表示同意退款,但要求将施工款项结算后再退款,由此双方发生争议。12月17日,段XX将装修房屋的密码更换,致XX公司无法进入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
另查明,合同履行中,段XX先后向XX公司支付了装修款合计4万元、木材家装款5万元。XX公司购买的木材已自行使用,双方对案涉房屋施工费用未结算,段XX已将房屋交于他人装修。
本院认为,段XX虽未在《木材家装合同》上签名,但该合同由其提交并认可合同内容。因此,段XX与XX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双方合意达成的《木材家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段XX的本诉请求。《木材家装合同》约定的木材是原木,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原木,已构成违约,段XX主张解除合同,XX公司也表示同意,本院确认《木材家装合同》于2018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将收取的木材款返还给段XX。双方为退木材款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段XX更换案涉房屋密码致XX公司无法进场施工,段XX系《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鉴于XX公司自房屋密码更换后没有继续施工,双方的行为表明合同已没有履行,本院确认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段XX主张退还未施工部分的项目费用,本院认为,双方对房屋的装修工程未结算,段XX提交的项目费用清单系其单方制作,XX公司并未签字确认;且段XX自称案涉房屋的装修已交他人拆除并重新装修。因此,段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段XX主张XX公司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段XX系《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方,其无权主张违约金。
关于XX公司的反诉请求。由前所述,XX公司系《木材家装合同》的违约方,其反诉主张因段XX违约而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且其所购木材已自行使用。XX公司反诉主张段XX返还设计方案图纸、公司证照和资质文件,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八项”是在设计图纸首页上书写的,设计图纸实际就是双方缔结的《木材家装合同》;公司证照及资质文件系XX公司为办理房屋装修手续而向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提供的。因此,XX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XX公司反诉主张段XX支付代购材料款的未付部分及人工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段XX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及《木材家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段XX要求XX公司退还木材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段XX的其他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要求段XX赔偿损失、返还资料、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段XX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合意达成的《木材家装合同》于2018年12月16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段XX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
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段XX返还木材款5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段XX负担310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560元[此款原告(反诉被告)段XX已预付本院,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段XX]。案件反诉费5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