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终4857号
赖X、王X与张X所有权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张X
诉讼代理人:高悠月,重庆XX律师
被告(上诉人):赖X
一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X系被告赖X的母亲,系被告王X的岳母。被告赖X从2013年至2020年3月期间共领取原告养老金96885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这期间被告共支付给原告生活费144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养老金82485元。被告赖XX自认共领取原告货币安置款78000元,原告在诉讼中只要求被告返还69000元。被告赖X于2012年11月7日领取原告张XX人员安置补助费20500元。被告赖X表示自己对原告张XX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赡养义务,拒绝返还上述款项。
一审争议焦点:子女是否可以以尽了赡养义务拒绝返还母亲的养老金和安置款。
一审律师代理意见: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照顾和赡养属于法定和道德的义务,不应该负有前提条件。被告某以对原告张X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返还其代领原告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由被告赖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X各种款项共计171985元。
二审对方上诉观点:被上诉人的生活起居都是上诉人管理,上诉人每个月给被上诉人零花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治疗脚花费近2万元,所以被上诉人每月的生活费基本花完了。
二审律师代理意见: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未一起生活,被上诉人居住在北碚三花石的房子,自己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上诉人提交的票据不能证明为张X所支出的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