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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借款人直接转账的借贷关系,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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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X

    被告:王X、陈X

    2017年5月,王X、陈X在借条上签字,因生意需要向宋X借到现金XXX元,如有不琮现金之举,用房产作抵押,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全部由陈X、王X负全责。

    宋X向案外人韩X转账964000元,后韩X将964000转至案外人王X秀的账户,王X秀又向王X转账800000元、21000元、130000元。

    宋X又向王X秀的账户转账177870元,后王X秀又向分别转账给王X。

    宋X又向案外人韩X转账192000元,当日,韩X将该款转至案外人陈X冈(系陈X弟弟)

    判决结果:判决王X、陈X向宋X归还借款XX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 2018-09-27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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