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与被告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0)鄂0106民初14274号
原告:赵X,代理律师:陈玲。
被告:艾X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25日在武昌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南湖XX(老区)某房屋归赵X所有,所剩房贷由赵X承担。离婚协议签订后,赵X多次要求艾X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贷款结清手续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过户手续,但艾X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在陈玲律师的帮助下,2020年10月28日赵X将艾X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告称该房屋不属于原被告双方婚后财产,且要求1.原告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付艾X父母的15万元。2.原告承诺偿还艾X父母南湖房屋首付款50万元,只汇了21万元,应当归还剩余29万元。
陈玲律师依照诉状中的诉请及诉讼需要,调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武汉市不动产抵押信息单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在庭审中积极配合法官进行各项法律调查,维护我方各项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南湖XX(老区)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结清手续及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