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未能完全履行施工义务时,发包方是否有权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7)甘0102民初7184号
案情:XX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某物业公司以XX公司安装的门禁系统设备有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
XX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物业公司给付工程款167,516.10元;2、诉讼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XX公司将诉讼请求给付工程款167,516.10元变更为给付工程质保金62,000元。事实和理由:XX公司为某物业公司完成了门禁系统设备、监控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并已交付使用,但某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保金。为此,状诉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XX公司赔偿工程维修费及材料费468,440元;2、依法判令XX公司支付违约金220,500元;3、反诉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安装的设备未能调试运行,未经工程验收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经通知XX公司拒绝维修,某物业公司为维修支出材料款74,940元、人工费393,500元。XX公司未支付该款项,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审理过程:我们认为:XX公司虽对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的施工任务进行了施工,但并未完成全部安装任务,亦未进行设备调试工作,且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某物业公司多次要求XX公司解决上述问题,但XX公司未履行设备维修、更换义务,亦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物业遂自行进行了安装、调试、维修,支出人工费393,500元,材料费74,940元。XX公司完成的工程未完成工程验收且有质量瑕疵,造成上述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一、XX公司是否完成了案涉工程,是否进行了工程验收且已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XX公司是否履行了维修义务
就XX公司是否完成了案涉工程,是否进行了工程验收而言。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在验收时,某物业公司提出了“门禁系统验收合格,做好后续住户分机的调试工作”的验收意见,该事实表明XX公司已完成了案涉工程且进行了验收。某物业公司辩称XX公司未全面完成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及未验收交付使用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即某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就案涉工程内容安装主机、分机及管线中的哪一项未完成,故某物业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就XX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履行了维修义务而言。本院认为,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某物业公司向XX公司反映出现了分机线路串号、分机不通、时有黑屏的质量问题,XX公司承认因接线出现错误导致串号的质量问题存在并予以维修排除,XX公司在质保期内履行了一定的维修义务。但是,XX公司的维修并未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故XX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存在瑕疵,某物业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二、某物业公司维修案涉工程的范围及费用应如何确定,XX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
就某物业公司维修案涉工程的范围及费用应如何确定而言。本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自行维修支付的材料费为5197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明其实际维修的施工资料,以证明其公司维修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从而无法确认某物业公司维修案涉工程投入的人工费;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所付工资系因维修XX公司门禁系统工程的质量瑕疵发生的人工费,作为专业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从事的物业服务并非仅为维修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故其给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的工资之付款凭证不能直接证明系维修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人工费;另从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材料费的数额,亦可判断某物业公司自行维修案涉工程不可能发生几十万元的人工费。综上分析,某物业公司公司反诉XX公司应支付维修费468,440元显系证据不足,但鉴于XX公司完成的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维修后仍存在部分运行故障,故本院酌情扣除50%的质保金作为质量瑕疵的补偿,即某物业公司支付XX公司质量金31,000元,某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XX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而言。本院认为,XX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且验收合格,虽完成工程的期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期限,但由于XX公司的门禁安装工程除穿线工程外,主机、分机的安装、接通线路、调试必须待整个建设工程竣工后才能进场施工,故XX公司的工期受制于案涉建设项目的竣工是否迟延的影响,责任不在XX公司,故某物业公司反诉主张XX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兰州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某盛达公司工程款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