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如伽,离开才是解脱
【2021】湘0522民初1680号
基本案情:
原告陈XX,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邵县太芝庙镇新XX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
被告谢XX,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新邵县太芝庙镇新XX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新邵县人民法院8月17日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陈X因与谢某性格不合,文化水平差异,导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20年6月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然没有和好,所以心里非常郁闷,偶然间不知道陈X在哪个网上找到我,要求本律师出面代理诉讼,解除自己的婚姻痛苦,不再在外漂泊流浪。
2020年12月21日,在办理手续接受委托后,律师随即开展工作。在复制上次庭审材料时,得知其接到法院判决书是2020年8月22日,那就与上次判决 相隔不足一年,显然原被告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时间未满一年,必须在2021年8月22日后立案起诉,才合乎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所以本律师毅然建议其暂缓立案。直到2021年8月17日,本律师才给陈X重新递交起诉立案材料,收集继续分居的证据,做一个非常周全的准备。
案件结果: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97条的规定,新邵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谢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陈X扬、陈X雪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负担抚养费每人每月700元至小孩成年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新XX某组房屋一栋,靠陈XX外侧的一大间三层房屋【含地下室】归被告谢XX所有,其他的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在新邵县XX贷款50000元由原告复责偿还,其他债务谁经手谁负责。
审判员:陈勇锋
法官助理:王前亮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