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612民初5180号
原告:黄XX,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绥宁县人,住南通市通州区XX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
被告:葛XX,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XX某村某组
原告黄XX与被告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于2021年9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达成同意离婚协议。
办案经过:原告黄XX于2009年上半年经其姑姑介绍认识葛XX,一个月后便远嫁江苏南通,婚初夫妻感情还好,但是因为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黄XX无法适应,生育小孩后,男方也不准她带小孩离开,在他们家总有一种无法融入的感觉,处处受限,内心总是不能安然。2021年4月23日,黄XX在网上搜索找到本律师,随即办理委托手续,在收集足够证据之后,本律师便在南通通州区法院立案。因为疫情,确定开庭时间又被耽搁,后多次协调处理未成,直到2021年9月16日才最后正式开庭,在开庭审理中,被告坚称不同意离婚,在开庭后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及其本律师准备乘坐高铁回湖南时,承办法官告知被告已
同意离婚,因此我方迅疾去往法院签字离婚,签字后,双方分别时再次拥抱在一起,直到律师点醒,被告心有不舍,才含泪目送我们离开!
案件结果:原被告双方一致达成协议,一,原告黄XX自愿与被告葛XX离婚:二,婚生男孩葛X涵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负担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三,双方经手的债权债务,谁经手谁负责;
审判员:王XX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施於长
书记员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