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1民初15706号
原告:黄XX,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声禄,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XX。
法定代表人:凌XX。
原告黄XX诉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廖声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巡查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的巡查服务费用人民币377400元及利息99633.6元(以377400元为本金,按月息3%计算,从2018年1月9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共264天,实计至支付完毕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赔偿款30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巡查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为乙方提供BRT快速公交自动扶梯巡查服务,发现电梯停梯,及时告知甲方,其他维修养护不在巡查范围内;2、服务期为3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3、服务期间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或者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否则处以合同总价80万元的赔偿给予原告;4、合同总金额为80万元,每个巡查人员工资为每人每月为5555元,四个巡查员每个季度的工资为66660元;5、原告按本合同规定进场后,被告需收到被告季度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与原告,逾期不付的,原告有权追讨所欠费用,并由甲方支付因逾期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每月3%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4人)为被告提供了巡查服务,但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巡查服务费。2017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欠被告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巡查费用377400元,并确认了具体支付时间,但被告仍然未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2018年1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欠被告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巡查费用377400元,并确定了支付时间,但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亦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巡查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BRT快速公交项目——自动扶梯维护项目的所有BRT自动扶梯的巡查,发现电梯停梯,及时告知被告,其他维修养护不在本巡查范围内;被告向原告聘请巡查人员共4名负责工程维护区域巡查工作,服务期3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自动生效,服务时间结束后失效,服务期间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或者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否则处以合同总价80万元的赔偿给原告;合同总金额80万元,每个巡查人员工资为每人每月5555元,四个巡查员每个季度工资为66660元;合同费用按季计取;按季度支付66660元至原告个人账号,其他三个巡查员的工资由原告代为收取;原告按合同规定进场后,被告需收到被告季度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与原告,逾期不付的,原告有权追讨所欠费用,并由被告支付因逾期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每月3%计算。
2017年11月1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XX出具《还款计划书》,内容:本人承诺欠黄XX等四人巡查费用(从2016年6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止)总计377400元,按以下计划付清:1、2017年11月15日之前(即XX公司2017年度第三季度款到位后)归还第一笔拾万元整;2、2017年12月31日之前(即XX公司2017年度第四季度季度款到账后)归还第二笔壹拾柒万元整;3、2018年2月15日之前还清第三笔款拾万零柒仟柒佰肆拾元整。
2018年1月6日,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凌XX出具《还款计划书》,内容:本人承诺欠黄XX等四人巡查费用(从2016年6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止)总计377400元,按以下计划付清:1、2018年1月8日前还拾万元整;2、2018年2月5日前还伍万元整;3、在2018年第一季度款到位(即四月份)后,即付完余款贰拾贰万柒仟肆佰元整;4、此款计划书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同一内容,如款项还清,两份还款计划书同时收回。
诉讼中,原告黄XX陈述:我与XX公司签订了《巡查服务合同》,承包XX公司自动扶梯的巡查服务,XX公司要求我叫4个人去巡查,巡查费用按4个人的标准给我钱。因为这个巡查的事情比较简单,就是去定期看看,所以人员都是不固定的,而且这些人也只是帮忙去看看,但费用之类的事情跟他们没有关系,是我一个人承包的。我帮XX公司一直提供巡查服务,但是XX公司一直都没有给钱,所以我做到了2017年10月31日时,双方就口头说后面不做了,他们公司也先后两次向我写了《还款计划书》,确定按4个人的标准计算,欠我巡查费用377400元,所以这些钱是我一个人的,我也有权要求XX公司给我钱。
另查,截止本案开庭之日,未有他人就巡查服务费事宜对XX公司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签订《巡查服务合同》,原告提供了2016年6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巡查服务,被告没有按期支付费用,就此提交了巡查服务合同、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被告未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显示,原告系《巡查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费用支付至原告个人账号其他三个巡查员的工资由原告代为收取,且现未有证据显示其他三个巡查员已就其工资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此本院采信原告前述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巡查服务费用,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巡查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3774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造成其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失,故合同约定按月3%计算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分别从2018年1月9日起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2月6日起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以227400元为计算基数,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违约赔偿款,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造成其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失,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15万为宜。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黄XX与广州XX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巡查服务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XX公司向黄XX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巡查服务费3774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8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7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XX公司向黄XX支付违约赔偿款15万元;
四、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0.4元(黄XX已缴纳),由黄XX负担2233.6元,由广州XX公司负担93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洁
人民陪审员 宋胜强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