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廖X,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XX某组
被告杨某,女,1998年9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原告廖X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办案经过:本律师在律图解答法律咨询时,接到杨某咨询,她请求一位律师全程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为她本人已离开男方二年有余,不想再面对男方,她不愿意带小孩,但愿意承担小孩抚养费用,希望律师参加开庭,给他一个男方账号就行。本律师随即与杨某在网上办理委托手续,由杨某支付律师费用。杨某希望律师尽心尽力给他减少抚养费用支出,把男方要求支付二千元一个月的诉讼请求降到最低!
2021年9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男方廖X提出他现在居住在怀化市XX,要求按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用,我方随即提出,按城镇标准计算可以,但男方必须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没有证据,那就只能按其户籍所在地计算,开庭后法院主持调解,最后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本律师与原告廖X达成一致,本案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一,小孩廖X辰由廖X抚养,随廖X生活,杨某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廖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向XX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磊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