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XX与张XX、辛X增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焦点:借款是否交付借款金额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清偿的顺序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连带保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辛X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昆、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X增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2、被告以3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偿还所有借款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辛X增认识张XX,2019年5月13日,张XX因为资金周转的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张XX30万元。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为30万元,借期3个月,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3日,月息按照0.024计算,辛X增自愿为张XX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借款到期时,张XX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张XX出具承诺书后,给予张XX2个月的还款延展期。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口头约定月息为7分,借款当日张XX收到转账款项30万元后,即取出42,000元给原告,故实际借款数额应为258,000元。原告诉请的利息应以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年利率应为15.40%。原告诉请律师费,已超越法定范围应予以驳回。张XX已支付利息5万元,应在借款及利息中予以扣除。
被告辛X增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X通过辛X增介绍向原告借款,2019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张XX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3日,月息按照0.024计算;如发生逾期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期间若发生费用,张XX自愿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辛X增自愿为张XX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三方口头约定的月息为7分,即7%。同日,原告转账交付张XX借款30万元,张XX收到转账款项后,即取出现金42,000元给原告。
2019年9月10日,张X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其中明确:因未如期归还借款,现承诺在2019年10月13日前归还借款。辛X增在该承诺书上签字。2019年9月19日,张XX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2019年9月26日,张XX支付原告利息2万元。2019年11月19日,张XX又支付原告利息2万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律师代理费为8,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与张XX间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本金,由于借款转账交付同时,张XX即按月利率7%将2个月的利息42,000元交付原告,故张XX现认为借款实际数额应为258,000元,该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确认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应为258,000元。
关于已付利息5万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按月利率3%自2019年5月13日借款出借时计息,计算至张XX实际付息日如有超付的金额,愿冲抵本金。原告该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可予准许,经计算,截止2019年11月19日,张XX应付原告利息计48,348.49元,张XX已付5万元,其中1,651.51元冲抵借款本金,故张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6,348.49元。张XX应归还原告该借款,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原告另诉请张XX赔偿律师费8,000元,具有合同约定的依据,法院可予支持。辛X增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诉请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亦予支持。
辛X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作缺席判决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一、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256,348.49元;
二、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利息(以256,34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止);
三、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辛X增对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辛X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XX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