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曾XX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曾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逾期利息起算日期变更为2019年4月15日。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东港XX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3月,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28日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共向被告支付6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补写借据,被告已归还原告8,000元,因双方当时一起租房居住,抵扣掉被告应负担的4,000元房租,尚余56,000元借款未归还,故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补签了金额为56,000元的借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曾XX未到庭亦未具辩称。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0元至被告账户。2019年3月2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至被告账户。后被告归还原告4,000元。2019年4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借款:“25号回款了先把我垫付的钱给我”。2019年6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因工厂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6,000元。现原告于2020年5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借据、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法院认为2019年6月13日借据中对逾期利息并未约定,被告已归还的4,000元亦未抵扣2019年4月15日起产生的逾期利息,对此原告并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为起诉之日2020年5月3日。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XX借款本金56,000元;
二、被告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XX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